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和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管理的意见》(发改经体[2017]1999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和《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特制定会费标准和管理办法。
房租滞纳金收取标准
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只能由行政主体适用,有关房租的问题不会涉及滞纳金的缴纳。如果在房屋租赁中,有一方当事人违约了,另一方可以按合同约定收取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由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但一般不得高于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
《中华商标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
一、会费标准
(一)中华商标协会团体会员
1.普通单位会员每年缴纳伍仟元整;
2.理事单位每年缴纳贰万元整;
3.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伍万元整;
4.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壹拾万元整。
(二)个人会员
个人会员暂时不缴纳费用。
二、会费收取
会费是本会开展各项活动的主要经费来源,各会员单位有义务缴纳会费。
(一)会费会计年度为每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协会会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缴纳当年的会费,并汇入本会指定银行账户。
(二)经批准加入本会的新会员,应在接到入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按本办法第一条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当年会费。
(三)会员不缴纳会费,按照《中华商标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办理。
三、会费的管理
本会会费的管理执行国家统一的财务制度,纳入本会统一财务管理。会费年度财务预、决算由秘书长向理事会报告,经理事会审议批准,由本会办事机构负责实施并向全体会员通报。会员参加本会分支机构的,不另收取会费。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会费。
本办法自2018年1月23日起实行。2011年1月1日起实行的《中华商标协会会费缴纳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中华商标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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