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安区、新华区、桥东区、藁城市、鹿泉市、正定县和灵寿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工作,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河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河北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的实施意见》(冀政办〔2007〕2号)、《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石政办函〔2007〕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滹沱河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征收土地、拆迁及相关事项,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滹沱河综合整治是一项集防洪保安、生态建设于一体的综合性工程,是公益性项目。各有关人民政府和驻地各机关、部队、学校、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个人,应全力支持,配合工程的征地拆迁工作,不得阻挠、妨碍征地拆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章组织分工
第四条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工作由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是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项目法人。
第五条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工作,实行市滹沱河综合整治指挥部领导,项目法人委托,县级政府负责的管理体制。县级政府是征地拆迁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征地拆迁负总责,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本辖区的征地拆迁工作。
第六条征收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拆迁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委托有拆迁资质的拆迁单位实施,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搞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村(居)民个人的工作。
第三章补偿安置
第八条拆迁国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一)收回无建筑物国有土地,原以划拨方式、原以出让方式、原以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按《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二)拆迁国有土地上所有权人的房屋及有关事项,按《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征收集体土地补偿标准
(一)年产值:以市统计局公布或提供的统计数为标准。
(二)土地补偿标准:工程占地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被征土地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储备用地补偿标准参照区片价执行。
第十条征用集体土地青苗、树木类补偿标准
(一)征用土地青苗补偿按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二)临时占地青苗补偿按占用时作物的产值计算,占用一季补偿一季,能收获的不予补偿。
(三)青苗、树木类具体补偿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拆迁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
(一)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土地按征用土地标准给予补偿。房屋被拆除后,原则上给予货币补偿,不再安置。特殊情况确需安置的,按新建项目重新审批。
(二)拆迁生产经营性用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给予适当补偿。补偿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和《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拆迁集体土地构筑物补偿标准
(一)主要是指简易房、围墙、大棚、水沟、水渠、机井、鱼池等。
(二)具体补偿标准参照《石家庄市征收市区集体土地青苗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拆迁临时建筑补偿标准
(一)拆除经市、县有关部门批准的临时建筑,根据使用期限给予补偿。
(二)临时建筑作为营业性用房且在批准使用年限内自行装修的,装修部分结合成新程度给予补偿。
(三)违法、违规建筑,必须无条件拆除,不予补偿。
第十四条拆迁公共设施补偿标准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土地开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荆门市土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日
荆门市土地开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规范土地开发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是指通过劳力、技术和资金的投入,对土地进行开发整理,形成建设用地条件或耕种条件的活动。
第四条土地开发的对象是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国有土地(包括依法征用的集体土地、未开发利用的国有土地、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旧城改造的土地),以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开发复垦整理区内可开发为耕地的土地。
第五条市国土资源局统一负责本市土地开发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有专门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日常工作。
第六条土地开发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
第七条土地开发计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编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土地开发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由用地单位自行开发;
(二)因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占补平衡的,可先期在国土资源部门指定区域内进行耕地开发;
(三)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城镇建设需要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土地开发。
第九条因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实施占补平衡进行耕地开发的,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区域内进行耕地开发,并与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开发协议,开发方案应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查批准,开发成果应通过原审批机关检查验收。
第十条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开发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土地开发。开发企业应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开发,并由审批开发项目的国土资源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的资金来源:
(一)自筹;
(二)银行贷款;
(三)耕地开发专项资金补助;
(四)土地出让金。
第十二条单位自行开发的建设项目,以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属于商业项目的,出让金按规定的标准优惠20%;属于住宅项目的,出让金按规定的标准优惠25%;属于生产性项目的,出让金按规定的标准优惠30%。
第十三条鼓励外商(含港、澳、台商)和内地开发企业投资从事城市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产业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其优惠政策执行荆政发[2000)16号文件的规定。
第十四条因占补平衡自行开发耕地的,所开垦耕地面积超过所占耕地部分,可以申请耕地开发专项资金补助。
第十五条开发业主擅自开发土地或违法处置所开发土地的,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未按开发合同规定进行土地开发的,不享受土地开发的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滹沱河综合整治征地拆迁办法的通知
301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滹沱河生态开发整治工程征地拆迁工作规定》的通知
123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印发《石家庄市综合整治部分居民生活小区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83人看过
-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铁路建设工程征地拆迁暂行办法》的通知
303人看过
-
河北省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石家庄市区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通知
500人看过
-
征地拆迁通知何时公布
195人看过
-
石家庄市河道拆迁如何赔偿四川在线咨询 2023-07-04河道征收怎么补偿首先要看征收的是房屋还是土地。房屋征收与土地征收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补偿方式不同。 1、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适用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及各地政府依据该法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办法。补偿标准原则上是不得降低原有生活水平,短期生活有改善,长远生活有保证。同时要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和修建年代、地理位置和用途进行综合考量。还要结合政府的安置方式来区别计算。按照产权置换的,应该给予合理面积和
-
石家庄市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标准海南在线咨询 2022-06-1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
-
河北省石家庄市石家庄市裕华区办交通违章的地点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0-071、车辆驾驶执照原件或复印件2、车辆驾驶员驾驶执照原件3、车辆驾驶员身份证原件4、现金和银行卡。违反交通规则行为在事故发生中发挥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据道路权原则和安全原则来判定的,道路权原则是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大小的根本原则。(1)违反各行道规定的;(2)违反转让规定的;(3)违反交通规则的;(4)违反交通安全原则的;
-
-
石家庄市xx法治管理办法河北在线咨询 2022-09-10对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质量现状、实际排污情况和国家、地方有关规定,制定全市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方案,并下达到县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下达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减少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工作计划和控制措施,并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