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刑事诉讼模式与被害人保护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1 10:15:56 488 人看过

引论

西方主要国家物质层面高速发展和社会价值的多元化,导致了犯罪率的飙升。为了应对高犯罪率给本国司法体系带来的沉重压力和原有正式审判方式效率的相对低下,各国开始自发地在诉讼制度中引入司法合意因素,以简化原有的诉讼程序,解决司法资源的紧张。美国的辩诉交易是各国在这方面努力的代表之一,作为一种代替当事人主义法庭审理的、非正式定罪方式,辩诉交易的基本特征是检察官以降低指控等级、减少指控罪名或者建议从轻判刑等为条件,换取被告人在罪状认否程序中的有罪答辩,并经法官审查认可后确定被告人的罪行。德国的协商性司法是近30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的新诉讼程序,即由辩护人、检察官和法官就认定犯罪、量刑轻重达成协议。起初,协商性司法仅仅适用轻微犯罪,后来逐渐被用于严重犯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虽然两种制度从产生至今在各自国家一直都伴随着激烈的争论,但在实践中适用范围都有逐步扩大的趋势。[1]然而,如果深入比较辩诉交易和协商性司法的话,则会发现它们在程序设计上都出现了被害人的缺失:辩诉交易实际上仅仅是检察官和被告方(通常为辩护人)之间单独进行的秘密交易,作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着切身利害关系的被害人被排除在程序之外;在协商性司法程序中,通常由辩护人(代表被告人)同检察官和法官进行协商,被害人也不作为协商的主体。美国和德国作为两大法系的代表国家,诉讼结构上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却在类似程序的主体设计上同时忽视了被害人,这种表面上的巧合必然反映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而且可能触及许多更深层的法律问题。

一辩诉交易与协商性司法中被害人问题之比较

美国辩诉交易和德国协商性司法从整体上考察必然存在诸多异同,此处仅从被害人问题出发对两者进行比较。两者主要的共同点:

1、被害人没有直接参与程序的权利。美国辩诉交易程序中,检察官直接和辩护人或者没有辩护人的被告人进行讨论,检察官被当作被害人利益的代表,虽然法律并不当然禁止检察官在启动辩诉交易程序时征询被害人的意见,但是被害人的意见只是作为附带的考虑而并不强制要求检察官受被害人意见的约束。在交易进行过程中,通常检察官并不负有向被害人通报交易情况的义务,检察官可以根据案情的需要作出各种减轻指控的承诺而不受被害人意见的约束。德国的协商性司法主要有三种形式:其一,诉前程序中,检察官和辩护人约定,以被告人支付金钱为条件,检察官撤销案件;其二,辩护人和检察官约定,被告人可不经由审判程序的审理,而由检察官直接向法院申请处刑命令;其三,在审判程序或者先前的程序中,检察官甚至法官与辩护人进行协商,被告人承认罪行就会被允诺以轻微刑罚作为回报。可见,各种形式都是强调司法官和辩护人的协商,一般不允许被告人和被害人直接参与,但是辩护人在协商中妥协的程度一般都得到被告人事先授权,辩护人会将协商情况及时通知被告人,而被害人对协商的影响要明显弱于被告人。

2、被害人权利被侵害时缺乏有效的的救济手段。在美国,除非辩诉交易严重危害社会公益或被告人的利益,控辩双方达成的辩诉协议一般不会遭到法院的拒绝。由于被害人不能向法院表述自己的意愿,法院在审查辩诉协议时无法获悉被害人的想法与要求,因此难以有效顾及被害人的利益。辩诉交易中一旦出现双方违反程序侵犯被害人利益的行为,被害人往往缺乏有效的救济手段。在德国,虽然普遍认为法官负有客观查明案情的义务,不必受协商的约束,但是协商参与人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协商的信任,实践中很少发生不遵守协商的情况。在整个协商过程中,被害人无法有效对司法官和辩护人的协商形成制约,如果被害人的权益受侵害,更是无法直接阻止协商的进行。

由此可以看出,被害人在辩诉交易的各个环节都被排除在程序之外,其利益诉求也无法传递给程序的参与者,更无法对交易结果施加有效的影响,甚至在涉及被害人根本利益的问题上也不赋予其有效的救济手段。德国的协商性司法也没有给被害人直接参与进而影响协商的机会,法律对司法官和辩护人协商的制约以及赋予被害人的权利救济手段都极为有限。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和辩诉交易相比,协商性司法中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要相对充分一些,德国检察官的客观义务和法官查明案件事实的责任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他们会在一定程度上考虑被害人的利益需求。在特定案件中适用以被害人原谅为前提的协商模式,比如上述协商性司法的第一种形式;或者直接吸纳被害人参与协商,比如特定案件的刑事和解制度,《德国刑法典》第46a条规定量刑时要考虑犯罪人对被害人的经济补偿,在实体上为犯罪人和被害人之间进行和解创造一种可能,程序上的应对表现在《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5a条,第155b条明确规定法院和检察机关负有以下义务:在诉讼的任何阶段要考察这种双方和解的可能性而且要使得这种和解更易于实现。另外,根据《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72条的规定,对于检察机关的不起诉决定,被害人有权提起强制起诉程序进行制约,并作为附诉人[2]参加诉讼,支持所提出的诉讼。

二对传统刑事诉讼模式理论的反思

之所以会在诸如辩诉交易、协商性司法程序中存在对被害人保护不力的状况,除了技术层面的原因外,还应当从更深层的理论基础上去寻找答案。综观整个刑事诉讼的发展历史,伴随着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的诉讼主体地位不断提升,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却逐渐被忽视,从最初的被害人对刑事诉讼具有直接发动权和主导权,到近现代国家垄断对犯罪人的追诉和惩罚,被害人在整个诉讼活动中仅仅成为一个重要的控方证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而已。难以对警察机构的侦查、检察机关的公诉以及法院的定罪量刑产生实质性的影响。传统的犯罪学理论认为犯罪的本质是孤立的犯罪人对整个社会秩序侵犯,刑法的根基在于国家——犯罪人的关系,相应的刑事诉讼法则将国家——被告人的关系视作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正因为如此,当年美国学者帕卡所提出的正当程序与犯罪控制这两大刑事诉讼模式,也没有跳出这种以国家——被告人关系为中心的诉讼模式的桎梏[3]:那种坚持发现真相、控制犯罪的观点,所强调的主要是国家对被告人的刑罚权更为便利实现;而那种鼓吹权利保障、正当程序的理念,只不过是遏制国家对被告人合法利益的不当侵害。即便是后来格利费斯提出的家庭模式[4]也只是针对帕卡国家和被告人间为敌对关系的弊端,以家庭中的父母与子女关系为喻,强调国家与被告人间的和谐关系,当然也没有跳出上述模式。然而,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作为被告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被害人的自身权益首先表现为个体利益,然后才在本质上提升为社会利益,其权利要求并不能被国家公诉当然地完全地包容。很显然,传统的刑事诉讼模式理论夸大了国家与被告人关系的重要程度,导致被害人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主体地位被忽视,加之被害人独立的权利请求没有正规的诉求渠道,从而使被害人遭受犯罪人第一侵害后在寻求正义的过程中可能因为制度的缺失而受到第二伤害,相对于犯罪人的侵害,这种制度的侵害可能是更加致命的,因为被害人相信制度是公正的并且对其充满了期望。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12日 05:3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诉讼法相关文章
  •  刑罚裁量:刑事与民事诉讼统一
    本文介绍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起诉方式和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或侦查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时,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机关提起。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1)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向人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在公诉案件中,也可以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3)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遭受损失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在侦查、阶段通过侦查、机关提起;(4)如果遭受损失的单位未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公 诉 案 件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相 关 规 定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相关规定是指在公诉案件中,
    2023-09-01
    358人看过
  • 应否传唤刑事被害人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法院不传唤或者不愿意传唤被害人到庭参加诉讼,其主要原因在于:其一,部分被害人在法庭上往往情绪激动甚至失控,由此影响了法庭秩序,甚至使得庭审无法正常进行,无助于提高审判质量和诉讼效率。其二,在被害人一方人数较多的案件中,尤其是在经济犯罪案件(如非法集资犯罪、诈骗犯罪)中,允许所有被害人都参加到诉讼中来既不现实,也没有必要。其三,要求被害人出庭会增加被害人的诉讼负担或者对被害人造成二次伤害。业内人士认为,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害人作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参与法庭审理,参与证据调查和法庭辩论。因此,在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依法传唤被害人并在开庭三日以前向其送达传票。此外,人民法院在确定开庭审判的日期后,应当传唤被害人的理由还在于:其一,被害人作为案件的亲历者,其参与庭审活动有助于法官全面了解案件事实,从而做到准确定罪量刑。其二,被害人出庭有助于被告人意识到自己行为的严重
    2023-02-21
    128人看过
  •  被害人能否以单位名义参与刑事诉讼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在诉讼中被视为当事人,并获得了相应的诉讼权利。这既适用于自然人被害人,也应适用于单位被害人。作为被害人的单位在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应与自然人被害人一样,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成为案件的当事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被害人在诉讼中被视为当事人,并获得了相应的诉讼权利。这既适用于自然人被害人,也应适用于单位被害人。换言之,作为被害人的单位在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应与自然人被害人一样,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成为案件的当事人。 单 位 在 公 诉 案 件 中 应 如 何 参 与 ?在公诉案件中,单位可以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可以在公诉案件中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但需要提交书面意见。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均可以提出意见。单位在公诉案件中提出意见,应当提交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
    2023-09-04
    229人看过
  • 单位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刑事诉讼吗
    我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确立为当事人,并赋予其一系列的诉讼权利。这既适用于自然人被害人,也应适用于单位被害人。换言之,作为被害人的单位在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中应与自然人被害人一样,拥有诉讼主体的资格,成为案件的当事人。这一判断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1、单位被害人的实体权益遭受了侵害,刑事诉讼的进行使它的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一般而言,单位被害人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不仅有经济上的利益,还有名誉、信誉、机会乃至生存能力等方面的权益。与自然人相同,受害的单位有着强烈的追诉犯罪和使加害者受到合法的报应这样一种愿望和要求,而不仅仅拥有要求赔偿的欲望它的这些愿望和要求能否得到司法机关的承认和维护,取决于被追诉者能否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刑事诉讼的进行客观上使单位被害人的实体权益处于待判定的状态,它的实体权益也会受到刑事诉讼结局的直接影响。在此情况下,被害单位必须拥有诉讼主体资格,充分而有效地参与到诉
    2023-02-17
    338人看过
  • 被传唤人与诉讼的关系
    被传唤人及可以是被告也可以是原告。1、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2、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问话的诉讼活动。1、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2、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3、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4、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共同诉讼人是否属于共同原告或属于共同被告1、共同诉讼人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二人以上(含二人)以上,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一同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的人。主要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人和普通的共同诉讼人。共同诉讼人,可能是共同诉讼原告人,也可能是共
    2023-07-22
    409人看过
  • 传统考核模式存在诸多弊端
    只要你和领导、同事搞好关系,一般的年度考核基本都能过关!张羽是湖南省浏阳市某政府部门公务员,和各方处理好关系是他多年来总结出来的经验。据记者了解,我国《公务员法》对公务员的考核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把考核作为公务员录用、晋升、工资福利、奖惩的依据,同时也用这种方式为人事决策科学化提供指导。1994年颁布实施的《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这种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把这一工作纳入到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是,目前在公务员的考核中依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以前主要采取自上而下的形式进行,普通群众无权参与、监督,公务员自己关起门来进行内部考核,考核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让人不敢恭维,从而使这种考核走进图形式、摆架子、走过场的怪圈,影响了考核的公正和实际效果,张羽对记者说。根据中国国情,被处分的公务员大都是因为在廉洁自律方面出现比较大的问题,或者工作中出现比较大的渎职或不称职现象。事实也证明
    2023-06-06
    386人看过
  • 传统财务管理的模式有哪些
    集团企业如何突破财务控制的窘境,在传统财务管理模式下,很难有所突破。利用信息技术,构建集中式的财务管理模式,统一集团财务政策、搭建按需“控制”的柔性财务控制体系,则可以使集团企业的财务控制能够做到收放自如,游刃有余,不但给下属企业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调动其经营积极性,而且集团公司能够对下属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及时有效的监控,规避财务风险,实现集团的规模效应。按照传统的定义,财务控制是指“财务人员(部门)通过财务法规、财务制度、财务定额、财务计划目标等对资金运动(或日常财务活动、现金流转)进行指导、组织、督促和约束,确保财务计划(目标)实现的管理活动”。通俗地讲,集团财务监控对分子公司而言就是“允许各自为战,不许各自为政”,对集团来说就是避免“集而不团”现象的发生。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分为“集权式”和“分权式”两种,针对不同股权性质的下属企业控制程度又各有不同。一、"集权式”财务管理模式在“集权”
    2023-06-12
    486人看过
  • 抚养费支付模式的演变:传统与创新的权衡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包括定期支付、一次性支付和以物折抵。具体而言,一次性给付是指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将抚养费一次性给付完。定期给付就是指抚养费按照固定的期限来给付,有利于未成年人获得抚养费的长期稳定性。以物折抵一般用于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下落不明的情况。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如果下落不明,未成年子女可就其名下财产来折抵抚养费。少儿抚养费的支付方式都有哪些《民法典》和相关司法规定,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或者按年支付,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要看给付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有固定收入的,给付金额通常是月收入的20%到30%;没有固定收入,也可以参考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如果给付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以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
    2023-07-19
    148人看过
  • 刑事赔偿不宜采用诉讼模式
    ■刑事赔偿采用诉讼模式无法协调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刑事赔偿采用诉讼模式与我国宪政体制不符■刑事赔偿采用诉讼模式与司法权的不可诉性相抵触■刑事赔偿采用诉讼模式无法保证客观公正目前在国家赔偿法的修改讨论中,有一种意见引起了笔者的注意。主张者认为:刑事赔偿应当采用诉讼模式,赔偿请求人不服法院、检察院等刑事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可以法院、检察院为被告起诉,并按照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笔者认为,上述意见适用于国家赔偿中的行政赔偿部分未尝不可,但如果将其移植到刑事赔偿中,则并不可取,对此应持慎重态度。一、刑事赔偿采用诉讼模式无法协调与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行政赔偿之所以可以采用诉讼模式,原因在于行政诉讼法赋予了人民法院监督行政机关的权力,而且行政诉讼程序可以包容行政赔偿。而刑事赔偿的特殊性在于,其前面已经存在一个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我国实行的是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的权力
    2023-06-06
    215人看过
  • 被害人是诉讼参与人吗
    被害人,是指正当权利或者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并因此而参加刑事诉讼,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参与人。一、被害人的分类我国犯罪学界较为通常的分类方法有两种:一种是基于犯罪的成因和罪责,将被害人分为5类,这种分类方法与上述国际上的分类较为相近。1、无辜被害人,即在犯罪的形成上完全处于没有任何差错和闪失的被害人2、有错被害人,即由于自己的言行举止、思想作风的错误而为犯罪分子所利用的被害人3、错责相当的被害人,即在促成犯罪上与犯罪人有相同责任的被害人4、有责任的被害人,即在犯罪中起着引发或促成作用的被害人5、有罪被害人,即对犯罪起着决定作用的被害人1、另一种是基于被害人权益的分类,将被害人分为三类,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对被害人合法权益的保护。2、人身权利被害人,包括生命权利、健康权利、人格权利、名誉权利以及性权利的被害人3、财产权利被害人,包括财产所有权、增值权、收益权以及使用
    2023-03-04
    74人看过
  • 可以刑事传唤被害人吗
    传唤的对象是刑事案件的当事人,而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也可以被传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一、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1)在起诉阶段,有权向检察人员反映对案件的意见。对不起诉的决定被害人如果不服,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
    2023-02-22
    200人看过
  • 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刑事诉讼当事人
    1、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2、刑事诉讼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相关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意是:(一)“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二)“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三)“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四)“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五)“诉讼代理人”是指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为参加诉讼的人;(六)“近亲属”是指夫
    2023-02-22
    406人看过
  • 刑事诉讼如何保护证人
    《刑事诉讼法》中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的证人被害人和鉴定人,公安司法机关可以根据案件需要,采取不公开个人信息,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禁止特定人员与之接触,对其人身和住宅进行专门保护等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于保证人的义务规定第七十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07-27
    455人看过
  • 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完善
    加强刑事被害人权益的保护力度,是深化、延伸公诉职能的现实需要,也有利于缓解刑事加害人和刑事被害人之间的天然对抗,减少、降低乃至根除刑事被害人对检察机关案件处理的误解、偏见甚至不当要求。为此,有必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刑事被害人权益保护制度:完善刑事被害人程序参与权。刑事被害人作为案件当事人,只有参与到诉讼中来,才能以看得见的正义,实现自己的诉求。应保障刑事被害人参加庭审、参与旁听和对案件处理发表意见的权利,突出刑事被害人在刑事和解中的自愿性,加强刑事被害人对不起诉案件的监督性,促使刑事被害人全面熟识案情,使案件处理得到其支持和赞同。完善刑事被害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意见陈述权。现行刑诉法虽然把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代理人意见作为审查起诉的必经程序,但没有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听取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意见的方式、程序及后果。应明确检察机关有告知刑事被害人享有意见陈述权的义务。刑事被害人向检察机关陈述的内容应
    2023-06-11
    255人看过
换一批
#刑事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 更多>

    #刑事诉讼法
    相关咨询
    • 刑事诉讼中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区别
      四川在线咨询 2022-10-08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是指在法院开庭审理案件时,完全由法官主导庭审,性质上属于纠问式诉讼模式。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则是由检察官举证、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质证,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模式,体现法官中立
    •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中的结构问题,如何理解民事诉讼中的诉讼模式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3-10
      1,民事诉讼结构,是民事诉讼制度的内在结构,是当事人、法院的诉讼地位与相互关系的内在反映。2,民事诉讼模式,是对特定的民事诉讼制度本质的外在反映。3,民事诉讼结构中法官(法院)或当事人在诉讼中能动性的消长,形成了两种民事诉讼模式:(1)职权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拥有主导权,程序的进行以及诉讼资料、证据的收集等全部由法院负责。(2)当事人主义,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诉讼请求的确定、诉讼资料的提出和证
    • 传统投资合作模式如何合作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1-15
      合作投资的模式: 1、增资扩股投资方式。 2、股权转让投资方式。 3、其他投资方式。
    •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什么时候可以委托辩护人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1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第一次被被侦查机关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人可以是下列人员: 一、律师; 二、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
    • 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是哪些意思与受害人有哪些区别。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7-28
      所谓被害人是指受到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victim)是个很广泛的概念,最早它是指在古代宗教仪式上献给神的祭祀品,后来它的词义慢慢扩大,指在残酷对待下被杀害或受到伤害的人,或者指经历损害、困难、损失等等的人。在这个意义上,它实际上泛指所有受自然灾害、社会的政治经济行为及个人违法行为侵害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团体。 被害人是直接当事人,受害人还包括家属等。因此受害人的范围要比被害人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