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断是否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需要看是否包括四个构成要件:
1、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负有维护义务的直接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是否构成盗窃罪如何判断
偷盗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或许屡次盗取公私资产的行为。所谓盗取,是指行为人违背被害人的意志,将别人占有的资产搬运为自己或第三者(包含单位)占有。需求留意一下几个问题:
1、盗取行为尽管一般具有隐秘性,其本意也是隐秘盗取,但偷盗不能限定在隐秘盗取上,否则会形成处置的不公正。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偷盗公私资产”,并没有说是“隐秘”,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盗案子详细使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却将“偷盗”解说为“隐秘盗取”,于是我国刑法通说就以为偷盗需求隐秘盗取,即行为人自以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获得为隐秘盗取。可是,
首要,行为人的“自以为”是属于片面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其次,彻底有可能有行为人十分斗胆地到案发地“光明磊落”地拿东西,可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挠的状况,依照通说很难科罪。
再次,仅凭行为人“自以为”隐秘或揭露决议违法性质,也难以科罪。
最终,在现实生活中“公然”偷盗的事情十分多。所以,盗取不需求“隐秘”进行。
2、盗取行为是扫除别人对资产的分配,建立新的分配关系的进程,假如只单纯地扫除别人对资产的分配,则不是偷盗。盗取的手法与办法没有约束,即便用了诈骗办法,可是没有抵达让被害人依据知道错误处置产业的程度,也是偷盗。
3、盗取是一种经过平缓方法将别人占有的资产搬运第三人占有的进程,假如手法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偷盗。
4、要成立偷盗,需求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屡次盗取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求依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屡次偷盗依据司法解说:“关于一年内入户偷盗或许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确定为‘屡次偷盗’,以偷盗罪科罪处置”。可是这太绝对化,需求归纳多方面得要素确定“屡次偷盗”。
怎么确定偷盗罪
偷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地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资产的行为。
1、偷盗数额,是指行为人实施偷盗行为已盗取的公私资产数额。
2、现已着手实行偷盗行为,仅仅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形成公私资产丢失的,是偷盗未遂。偷盗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清晰以巨额现款、国家珍贵文物或许贵重物品等为偷盗方针的,也应科罪并依法处置。
3、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人,犯惯窃罪或许偷盗数额巨大的,应当依照《刑法》第十四条的规则,追查刑事责任,并应依法从轻或许减轻处置。
4、偷盗的公私资产,既指有形资产,也包含电力、煤气、天然气、重要技术成果等无形资产。
盗用别人长途电话账号、码号形成丢失,偷盗别人非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应当以偷盗罪科罪处置。
5、偷盗自己家里的资产或许近亲属的资产,一般可不按违法处理;对确有追查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教育法》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六款
明知校舍有倒塌危险而不采取措施,致使校舍倒塌,造成伤亡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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