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铁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材料
拖拉机运输机组须提交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来历证明;
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
所有人身份证明。
二、铁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条件
未注册登记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要驶出本行政区域
三、铁岭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法律规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3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八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
第一百二十一条对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行使本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管理职权。
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
【行政法规】《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9月17日国务院563号令,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二十一条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机具来源证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申请登记。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经安全检验合格的,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并核发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使用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其所有人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规章】《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2018年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发布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登记管理,其所属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监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机监理机构负责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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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是指使用发动机作为动力来源的车辆,通常包括汽车、摩托车、拖拉机、农用车等各种车辆。机动车具有速度快、操作灵活、舒适性高等优点,但同时也需要遵守交通规则和安全驾驶。 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和排放标准,并取得相应的行驶证和...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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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如何操作湖南在线咨询 2022-03-07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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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如何认定澳门在线咨询 2022-03-22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应当悬挂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体规范的放大牌号,并保持清晰。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应当在机组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其机身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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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注册海南在线咨询 2022-04-0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应当悬挂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体规范的放大牌号,并保持清晰。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应当在机组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其机身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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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需要临时号牌和行驶证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9-13根据第八条的规定,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必须依法登记并领取号牌和行驶证。但是,机动车从出厂或者进口到购买人上道路行驶,中间还有一个运输、销售的过程。机动车所有人购买机动车以后,在申请登记前的这一段时间,也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如返回住所、前往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等。对于这些尚未取得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实行临时通行牌证管理,是整个机动车牌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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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哪些行为重庆在线咨询 2023-09-05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2、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3、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4、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5、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