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出炉,这5大亮点值得关注!
继新《土地管理法》之后,与其配套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终于也要落地了。自然资源部官网3月30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土地管理法》里没能完全细化的征地程序、用地审批权限的下放等问题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里都有了进一步说明和完善。
可以明确看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有以下5个亮点:
1.明确提出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
国土空间规划体系是近年来比较新的土地利用制度及实践探索,显然相关探索已经出了成果,体系成熟了。
《草案》提出,编制国土空间规划的,不再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是各类开发、保护、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土地开发保护建设活动应当依据国土空间规划。
用国土空间规划来统筹布局生态、农业、城镇等功能空间,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和城镇开发边界。
很显然,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已成为超越其他规划的更为科学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新体系。
2.地方政府用地的审批权限扩大了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此前各地政府的用地权限是较小的,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了适度扩权。
《草案》提出,永久基本永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其中,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国务院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权限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很显然,用地审批权限呈现有限的逐级下放,意味着用地的手续会更加简单。这也和近期出台的《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有着一脉相承的精神。
3.简化了建设用地审批的材料。
对现行“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呈报书和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了合并调整,整合为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并明确有批准权的政府对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申请审查的要点。
从五个报批文书减到了两个,用地审批材料减了一大半,将减轻用地申请方的工作量,减少流程环节,加快用地报批效率。
4.将先行用地写入条例。
国家和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大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受季节影响或者其他重大因素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工程,可以向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先行用地。
这也表明,重大项目的用地方式有别于普通征地项目,前期的流程会相对简化,在后期再完善相关手续流程。
5.对土地征收程序进行了梳理细化,完成了对新《土地管理法》征地方面的衔接。
明确了土地征收具体流程: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和签订协议等法定程序,并提出了具体实施要求。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对于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也做了具体规定,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
同时要求,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应当同时载明办理补偿登记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内容。
我们也可以认为,用地审批的时间周期会一定程度缩短,征地前期流程会提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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