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保管合同与仓储合同有什么区别?
答:1、保管合同分为有偿与无偿两种,而仓储合同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一般属于有偿的合同,即存货人需要支付仓储费给保管人。
2、一般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生效);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保管合同在法学理论上可以解释为要物合同,即合同的成立除了当事人之间达成一致外,还需要(一般)物的交付才能成立。而仓储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即当事人达成一致了,合同即可成立,不需要以物交付为合同的成立要件。
笔者认为仓储合同应该属于保管合同的一种,只是在现实生活中从事仓储的一般更具有专业性。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八条也规定:“本章(仓储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问:如果在签署合同时存货人没有说明,在存货时发现存货人储存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时,保管人应该怎么办?
答: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存货人储存的是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变质物品的,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并提供有关资料。
存货人没有说明的,保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因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人承担。
同时要注意的是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应当具备相应的保管条件。
三、问:如果保管人在验收后,发现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吗?
答:我国民法典规定,保管人应当按照约定对入库仓储物进行验收。保管人验收时发现入库仓储物与约定不符合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
保管人验收后,发生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问:仓储合同中的仓单是否可以转让?
答:由于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五、问:如果保管人发现入库仓储物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该怎么处理?
答: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保管人对入库仓储物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同时如果入库仓储物发生变质或者其他损坏,危及其他仓储物的安全和正常保管的,保管人应当催告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作出必要的处置。
因情况紧急,保管人可以作出必要的处置,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通知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
六、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是否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
答:如果当事人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取仓储物,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
如果有约定期限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也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但是保管人则不可以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
七、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储存期间届满后,逾期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是否可以加收仓储费?
答:我国民法典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应当凭仓单提取仓储物。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的,应当加收仓储费。
当然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的话,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前提取仓储物的,不可以要求减收仓储费。
八、问:如果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该怎么处理?
答:我国民法典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保管人可以提存仓储物。
九、问: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是否可以要求保管人赔偿损失?
答:储存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仓储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但是如果是因仓储物的性质、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超过有效储存期造成仓储物变质、损坏的,保管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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