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规定内容有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08:13:29 272 人看过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综合上面所说的,对于买假口罩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的法律条款,但如果当事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销售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在处理的时候就会有所减轻,但前提也要有合法的证据,对于当事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话,那么也会承担相应的罚款。

法律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广告的禁止性规定

购房者在收集房源信息的过程中,会遇到形形色色的房地产广告,使购房人眼花缭乱。由于购房者对房地产广告的相关法律规定不熟悉,很容易陷入开发商精心设计的广告陷井。甚至有一小部分开发商发布违法广告来吸引购房者,损害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了解一些对房地产广告的法律规定是很有必要的。

根据国家工商管理局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发布的《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条,房地产广告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房地产项目预售、预租、出售、出租、项目转让以及其它房地产项目介绍的广告。同时规定,居民私人及非经营性售房、租房、换房广告,不适用该规定。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主要内容有:

房地产开发企业刊登商品房(预)销售广告的条件。即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宣传,且预售商品房的广告必须载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批准文号。也就是说,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能进行广告宣传。而在日常生活中,许多开发商为回笼资金,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就进行广告宣传,以房产预订的广告宣传方式吸引购房人购房,这是违法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分期建设的小区开发商在一期工程建设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利用一期的许可证号为未取得许可证的二期工程进行广告宣传,同样也是违法的。

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应以从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现有交通干道的实际距离表示,不得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实践中许多房地产广告中有这样的描述:我公司开发的小区交通方便,位置优越,距某某地铁仅有五分钟的路程,这样的广告,其内容是违法的。事实上,五分钟的概念是含糊不清的,具体指步行还是开车,是平时还是上下班高峰期所需时间呢?因此,遇有这类广告,应当进一步调查清楚实际距离,这样才对房产位置有真实客观的了解。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应当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关于商品房面积的相关知识,本书将在第七章详细讲述。

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不得涉及装修装饰内容。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有些开发商为了吸引购房人的注意,以一些知名的建筑或区域风景的背景,突出自己的开发效果,这是违法的。

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不得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有些开发商在预售广告中宣称如若购买、包租二年,这种方式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采取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房;不得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的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近年来,一些开发企业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采取这种方式销售,在市场法制环境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极易出现因兑现不了承诺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现象,特别是对未竣工的商品房尤为严重。目前,已经有个别地方发生了因开发企业无法兑现承诺,又无力妥善处理由此带来的后续问题而引发老百姓集体上访的案例。因此,对于出售未竣工的商品房的广告中,有售后包租的字眼,您必须注意了,因为这种交易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人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业的承诺。2002年4月1日之前,因为上海有蓝印户口政策,故大批外地人在沪购房,其中重要的一个因素是考虑将来孩子的升学问题。有些开发商为了吸引外来购房者,在广告中打出保证入学、参加高考的承诺,而一旦出现纠纷,开发商的承诺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因为升学就业是与房屋买卖不同的另外的法律关系,开发商的承诺是无效的。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应当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应当真实、准确,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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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13日 0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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