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枉法罪的认定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包括客体、客观、主体和主观四个方面:(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和国家的司法公正。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实行徇私枉法、徇情枉法。(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人员。依照刑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司法人员是指具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督职责的人员。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具有徇私、徇情动机。行为人故意对无罪人作出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如过失造成上述结果的,不能以犯罪论处。
徇私枉法罪的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对明知是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2.对明知是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实事、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
3.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的人受较轻的追诉,或者使罪轻的人受较重的追诉的;
4.在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采取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以及违法撤销、变更强制措施,致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的;
5.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的;
6.其他徇私枉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它是指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的行为。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案件应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之上,如果将无罪之后判为有罪或将有罪之人无罪释放,就会扰乱司法秩序,影响司法公正。徇私枉法罪的当事人会被处以五年以下刑期,情节严重的会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四条、第三百九十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一(五)徇私枉法案(第三百九十九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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