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为防止失票人将风险转稼到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仅限于记载明确的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的票据,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失票人可以通知付款人和代理付款人挂失止付。
未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丧失,不得挂失止付。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前,已经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接受挂失。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当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收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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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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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票据的票据权利时效辽宁在线咨询 2022-03-18答:根据《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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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权利保全内容青海在线咨询 2022-09-041、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以及票据债务人主体资格丧失或者下落不明的,质权人首先可以依据《》第70条规定请求出质人提供担保。但应指出的是,在质权人明知供作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而仍接受质押的,如前文所述,由于该票据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应认定质押未生效,受让人不享有质权,亦不享有保全质物的权利。2、出质人以某种财产权来出质,其意在维护债权的安全,因此,出质权利的交换价值的保全事关质权人的切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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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保全的价值湖南在线咨询 2023-10-151、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以及票据债务人主体资格丧失或者下落不明的,质权人首先可以请求出质人提供担保。但应指出的是,在质权人明知供作质押的票据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而仍接受质押的,由于该票据不能作为质押的标的,应认定质押未生效,受让人不享有质权,亦不享有保全质物的权利。 2、出质人以某种财产权来出质,其意在维护债权的安全,因此,出质权利的交换价值的保全事关质权人的切身利益。在某些情况下,当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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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票据权利的保全湖北在线咨询 2023-06-18票据权利的保全指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丧失所进行的行为。 票据权利的保全方式包括票据提示、作成拒绝证书、中断时效。 (1)按期提示票据。持票人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就是保全票据权利的方式之一,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持票人只有在法定期间内提示票据请求付款被拒绝的,方可行使追索权期前追索的进行也以按期提示请求承兑被拒绝为条件之一。 (2)作成拒绝证书。我国票据法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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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保全措施的情形青海在线咨询 2023-06-1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票据纠纷案件时,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票据,经当事人申请并提供担保,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或者执行措施: (一)不履行约定义务,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票据当事人所持有的票据; (二)持票人恶意取得的票据; (三)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的持票人持有的票据; (四)记载有“不得转让”字样而用于贴现的票据; (五)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