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现状
由于缺乏农村保险市场统计数据,我们借助县域保险发展情况,来反映农村保险市场的状况。2004年,全国县域保费收入1321.5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30.6%;其中,县域人身险保费收入958.74亿元,占全国人身险保费收入的29.7%。而农村人身险保费收入占县域保费的比重一般在20%以下。因此,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亟待开发。
从现实情况看,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发展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
1.收入基础。根据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2004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2936元,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已超出中国人身保险起步阶段城镇居民的收入水平。我国1982年开始试办人身保险业务,在1982-1992起步的十年间,人身保险业务主要在城镇展开,而同期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2004年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水平。
2.现实的需求。主要包括:一是我国乡村人口的老龄化程度比城镇更严重。世界经验表明,农村人口老龄化使得政府只能在农村养老保障体系发挥有限的作用,从而会增强对医疗、养老保险的需求。农村人口老龄化也会逐步改变人们消费及储蓄结构,提升人们养老的危机意识,为商业养老保险在农村的开展留下广阔空间。此外,老年人群体是一个各种慢性病高发的群体,这不仅对医疗保险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由于农村家庭保障功能的日趋弱化,老年人护理问题也日益突出,老年照料护理类的险种,将拥有广阔市场。
二是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增加了对养老保险的需求。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的变迁,中国农村家庭结构小型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农民养老观念的变化,为农村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提供了需求空间。
三是特殊农民群体的人身保险需求。包括城市化过程中失地农民的保障需求、占全国人口10%的农民工的保障需求等等。
四是农户对保单质押贷款的需求。当前的正规金融安排不支持农户资金借贷需求,农户借贷资金中绝大部分来自民间金融。从实践层面的反映来看,多功能的养老金账户,尤其是能够对农民的生产生活急需提供灵活贷款支持的养老金账户,深受农民欢迎。
二、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1.提供给农村市场的保险产品不适合农民的需求。风险保障是农民购买保险的主要目的。但当前为农民设计的保险产品,并不能真正满足农民的切身需要。一是产品未充分考虑城乡差异,同质化现象严重。二是保险产品价格较高,超出多数农民的保险购买能力。云南调查显示,1/3的农民被调查者认为保险“太贵了,经济上承受不起”,而对经济发达的江苏省的调查显示,针对“县域家庭未购买保险的主要原因”,也有1/5以上的被调查者认为是因为“收入低,家庭经济困难”。三是农村人身保险产品结构单一,产品数量较少。保险公司在县域特别是农村提供的保险品种和规模远远不能满足农民对于防老、防病、防灾的迫切需求。
2.营销体系建设与组织形式创新等方面的工作亟需加强。人身保险的营销渠道通常包括个人代理渠道、团体销售渠道及中介代理渠道。目前,我国农村保险的营销渠道主要是以个人代理渠道为主的农村营销服务部体系。总体来看,农村营销网络的构筑远未成型,完整、有效的营销渠道体系的建立也尚需时日。除此之外,保险公司专门的农村保险部门的设立、管理模式创新、目标管理和绩效考核的创新、与政府的合作模式创新、理赔管理的创新等工作,也需要加强。
三、发展我国农村人身保险市场的对策建议
1.开发真正适合农民需求的保险产品。首先,农村人身保险产品要适合农民需求、条款简单、保费低廉、保障适度。建议加大支持农村人身保险产品创新的力度,填补农民的保险保障空白。针对农民的收入状况和实际需要,重点开发医疗、养老、意外等保障险种,发展寿险小额期交业务。分红险产品不是特别适合农村市场的需求,应尽量控制在较低的比例范围内。同时要调整好新单业务中趸交、短期和长期业务的比例,保持合理的结构,将期交业务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以保护农村人身险业务的可持续性。
其次,要努力进行市场和产品细分,满足不同收入层次、不同地域农民的保险保障需求。
再次,要合理制订农村人身保险产品价格,为农民提供适合购买的人身保险产品。要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关系,把握薄利多销的原则,推出保费较低、保障适度的保险产品,服务于农民,让利于农民,真正体现出对农村和农民的反哺,为建立和谐社会,缩小城市与农村的差别有所贡献。
最后,必须大力推进条款通俗化工作,方便农民理解人身保险产品。一些保险产品条款难以读懂、读不明白的现象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农民购买保险产品的积极性,同时也引发了不少保险纠纷,损害了农民的权益。
2.加强农村人身保险的渠道构建和组织形式等方面的创新。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信息分布和传递不平衡、不充分,来源渠道有限,保险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更可谓是新生事物,给保险销售和服务带来很多困难,因此推进农村营销服务网点建设,加强营销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探索适合农村人身险发展的组织形式创新,也成为推动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发展的重要因素。另外,目前农村保险普遍重视开展业务而管理不足,突出表现在客户服务工作不充分,在客户回访和续期收费方面存在的问题比较突出。因此,要健全客户服务体系,建立和运用符合农村实际的服务方式。
3.农村人身保险发展有赖于保险主体、监管部门及政府部门等有关各方的共同努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三农”问题,“三农”问题的逐步解决是建立和谐社会的前提和基础。保监会大力倡导发展县域保险,很多保险公司加大了发展农村保险业务的力量。但农村人身保险在各地的发展很不平衡,为此,应当加强统筹安排和总体规划,充分重视县域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加大对农村保险市场的投入和开发,提高农村保险保障程度。主管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引导,大力调动保险机构进入农村市场的积极性和动力。而各保险机构也应以长远的眼光看待农村人身保险市场,在谋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社会效益,为“三农”问题的解决和和谐社会的建立做出贡献,同时也有助于加快中国保险业做大做强的脚步。
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刘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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