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间费用的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9 21:51:04 471 人看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筹建期定义为: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企业会计制度》对筹建期只有原则性规定: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前的期间。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的确定,关系到会计处理上筹建费用何时一次性摊销?税务处理上筹建费何时可以分期扣除?但什么时候是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或企业筹建期间的结束),目前会计制度和税法对其均无明确规定。笔者认为:对于工业企业以企业设备开始运转,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标志;商贸企业以售出第一宗商品之日作为标志;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经营周期较长的企业,以主营业务活动开始(例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第一个开发项目打下第一根桩为标志)。对于其他企业而言,应当以实际有了生产、销售、提供劳务或者其他经营行为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在实务中,有人将营业执照签发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有人将取得第一笔业务收入之日作为开始生产经营之日,对于某些企业也可能是适用的。当然,企业类型及业务性质各不相同,应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去判断为宜。

二、关于筹建期间费用的范围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

实际上,筹建期间费用远远不止上述所列举的几项内容。有的工业制造企业从企业设立、征地建厂房到开始投产长达数年之久,会发生很多种类的费用,金额也很大。除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都为筹建费用,具体内容有:

1、管理费用类

(1)筹建人员工资:包括筹建人员的工资、奖金等工资性支出、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以及根据工资总额提取的职工福利费等;

(2)筹建人员办公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印刷费、通讯费等;

(3)企业设立登记费用:包括工商注册费、税务登记费、验资费、咨询费、公证费、律师费等;

(4)税金:包括印花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等;

(5)培训费:包括聘请专家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因引进设备和技术而选派职工在筹建期间外出学习的费用等;

(6)资产摊销:包括低值易耗品摊销、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等;

(7)其他:包括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开业典礼费等。

2、财务费用类:包括筹资支付的手续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3、营业外支出类:包括捐赠支出、赞助支出、罚款支出、固定资产清理净损失等。

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筹建费用:

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而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所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等。

2、规定应由投资者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了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

3、筹建期应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三、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开办费在开始经营之前不是税前扣除项目,税前扣除的扣除日期为开始经营之后日的当年,开始经营之前的年份不能税前扣除,只能进行归集。

(一)开办费的归集

1、《企业会计制度》第三十四条规定了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范围,凡在折旧范围内固定资产,只要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都应按月提取折旧,而不分企业是否正式开始生产经营。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一般应按月提取折旧,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2、《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对无形资产的摊销做出了规定:"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损益。"。其摊销的开始时间是"取得当月",而不论是在筹建期间还是生产经营期间取得。

(二)开办费的摊销

1、会计制度规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将开办费一次性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借记“管理费用”,贷记“长期待摊费用—开办费”。年终要进行纳税调整。

2、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四、筹建期间不能计算为亏损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明确,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执行。所以,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建活动期间发生筹建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这里“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应是指企业的各项资产投入使用开始的年度,或者对外经营活动开始年度。

五、企业筹建期间无须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第三条规定,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很明显,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主体是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企业在筹建期,没有生产、经营,当然也就不用汇算清缴。

六、关于筹建期间的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的处理

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以按企业当年收入情况计算确定扣除限额。但是,对于在筹办期间没有取得收入的企业发生的上述费用如何进行税前扣除,未作具体规定。《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企业筹办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直接按实际发生额的60%、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按实际发生额,计入筹办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的筹办费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04日 15:2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房地产开发相关文章
  • 除斥期间之外的使用范围
    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原则,它是相对于债权人的债务,即必须是一定的民事义务。因此,债权债务关系实质上是债权债务的司法关系。债权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就失去了意义。因债务人的清偿行为,债权债务可以转移或者消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缓刑的适用范围缓刑适用于3年以下有期徒刑(数罪并罚时决定执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况下,若其中一罪有判处缓刑的量刑,应附加吸收原则,使缓刑不再执行),中期和长期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另:死刑缓期两年执行通常称为“死缓”,是收监,注意区分。1、侵犯知识产权犯罪4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的新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适用缓刑情形予以规范,以列举的方式进一步明确:四种情形一般不适用缓刑。根据这一司法解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符合
    2023-07-01
    232人看过
  • 筹建公司在筹建期间能签订采购合同吗
    合同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为了实现经济目的经过协商,签订的协议。公司在没有取得营业执照以前不具备法人资格不能作为合同主体。所以以这个公司名义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如果他以公民(自然人)名义签订的合同,符合合同主体资格才有效,无效合同自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可以要求退还定金和已付货款。对于合同相对方来说,很难确切地知道该合同到底是为了谁的利益。对此,我国法律有以下三种界定标准,具体可作出如下分析:(一)如果发起人以设立中公司名义来签订合同,之后公司成立了,那么原则上由公司来承担合同责任。但是,如果公司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发起人当初签订合同是为了自己的利益,且合同当事人也知道公司不是合同的实际当事人,那么这种情况应由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二)如果发起人以设立的公司的名义来签订合同,最终公司没有成立,那么该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其他发起人因这份合同获利,导致合同相对人遭受
    2023-02-24
    240人看过
  • 筹建期间的土地使用税是怎么规定的
    筹建期间使用的土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但对有些基建项目,特别是国家产业政策扶持发展的大型基建项目占地面积大,建设周期长,在建期间又没有经营收入,为照顾其实际情况,对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免征或减征土地使用税,对已经完工或已经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用地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纳的土地使用税,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存在着争论。现行会计制度或准则和税法都没有单独明确。按当前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支出在会计上作为当期费用,计入“管理费用”科目;在税法上作为税金支出,在当期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这意味着,土地使用税支出无论是计入“开发成本”还是计入“管理费用”,对于会计利润和企业所得税额都没有实质影响,仅会构成时间性差异,但对于土地增值税却有影响。因为,如果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建设期间缴
    2023-02-27
    116人看过
  • 工程建设用地的范围
    1、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可用于工程建设的用地。建筑用地面积是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边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不包括代征地的面积。2、代征市政用地——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政、交通部门进行管理的规划市政、道路用地。3、代征绿化用地——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范围,由建设单位代替城市政府办理土地征用手续,由并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后,交由市、区园林绿化行政部门进行管理(包括公园绿地、河湖绿地、文物绿地、绿化隔离区绿地、交通防护绿地等)的规划城市公共绿地。4、其它代征用地——由于建设工程的建设而造成的日照遮挡或由于其他原因,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范围,需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现状地上物,并安置现状居民和单位的用地(该用地由建设单位或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指定单位进行管理)。代征市政
    2023-03-26
    95人看过
  • 国际税收筹划——国际税收筹划的范围
    三、国际税收筹划的范围跨国纳税人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形式主要有两类:一是对外贸易;二是对外投资。因此,其税收筹划也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对外贸易中的税收筹划;二是对外投资活动中的税收筹划。国内企业对外贸易时,首先要遇到关税,关税是商品课税制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是商品流通范围跨越国境时,对出口、进口或转口的商品课征的。其次是消费税。有的国家除关税外,还有选择地对某些进口商品如烟、酒、石油、化妆品等加征消费税。征税的税目范围和税率,国与国差别很大。消费税由于征收的不是很普遍,因此在对外贸易活动的税收筹划中通常把关税作为筹划的重点税种。纳税人主要利用各国在关税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税优惠等方面的差异和关税转嫁等方法达到减轻或消除关税税负的目的。由于关税是一种世界性的税种,税负弹性很小。在税目、税基、税率以及减免税优惠等方面都规定的相当详细、具体,因此,不像所得税那样有那么大的伸缩余地,这样,关税转
    2023-06-07
    479人看过
  • 基层党建经费使用范围分析
    党建经费必须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各项工作和党组织活动,特别是保障基层党支部能正常开展活动。确保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挪用、占用。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和教育管理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党务干部等。主要用于政治理论、实用技术等方面的培训,以及开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工作中应着眼于使一个单位、一级党组织范围内的大多数党员或某一类别的党员以及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普遍受益。(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必须是直接用于订阅和购买以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教育为主要目的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对于冒用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党员教育工作的开支不能使用党建活动经费。(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包括购买或制作奖状、荣誉证书、奖牌、奖品的费用,表彰大会会议资料和印刷费用、会议室和交通工具的
    2023-07-06
    237人看过
  • 大病统筹保险范围
    法律综合知识
    有些城市大病医疗保险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种,而是按照居民个人花费界定的。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将农村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将保险费筹资比例调整为:一种以用人单位实际参保人数为基数,按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和退休人员退休金之和的4%交纳补充保险金,其享受的待遇参照省直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八十三条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
    2024-04-22
    419人看过
  • 社会统筹: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即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即基本养老保险实施范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范围要逐步扩大到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职工,外商投资企业中方人员,台、港、澳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也要逐步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023-06-09
    387人看过
  •  丧葬费的筹集与使用规范
    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为退休职工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提供相关材料,包括死者火化发票或火化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死亡后待遇统一划入死者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号、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退休职工离世后,其法定继承人可前往当地社会保险机构领取相关材料。(1)死者火化发票或火化证明原件、复印件一份;(2)死者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3)法定继承人身份证明(如户口本能证明亲属关系的,提供户口本复印件;户口本无法证明的,需提供派出所核实过的关系证明;如退休档案材料能证明关系的,也可提供相关材料复印件);(4)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5)死亡后待遇统一划入死者领取养老金的银行账号;(6)委托他人前来办理的,另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丧
    2023-10-31
    68人看过
  • 开办费和筹建期概念的界定
    一、开办费和筹建期概念的界定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从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期间。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二、旧制度与新准则对于开办费的规定旧制度:在《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将开办费列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中,分期进行摊销(与税法基本一致)。新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则将开办费列入“管理费用”科目中。在《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财会[2006]18号)中,从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可以看出,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
    2023-06-01
    94人看过
  • &&&监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
    监察建议书的适用范围如下:1、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停止正在或可能损害国家、集体或公民权益的行为时;2、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行为已经给国家、集体或公民个人造成损失,要求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时;3、要求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纠正其不正确的决定、命令时;4、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有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给予政纪处分时;5、确认被监察的个人有严重违纪行为,须向其上级主管机关建议暂停其行使职权时;6、进行例行检查、专项检查、专题调查中,确认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由于工作失误,需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管理、限期改进时;7、对于模范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政绩突出的被监察单位或个人,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8、对于控告、检举违纪行为有功人员,建议对其表彰、奖励时使用办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三条派驻或者派出的监察机构、监察专员根据授权,按照管理权限依法对公
    2023-08-10
    346人看过
  • 税收筹划的范围包括哪些
    依据不同制定标准,税收筹划可分为不同种类;按税收筹划的区域,可分为国内税收筹划与国际税收筹划;按利用税收法律规定的状况不同,可分为利用选择性条文税收筹划、利用不明晰条文税收筹划、利用伸缩性条文税收筹划、利用矛盾性或冲突性条文税收筹划等等。本节将按不同分类标准,分别加以阐述。一、国内税收筹划与国际税收筹划国内税收筹划是指国内纳税者在本国范围内,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途径和手段、安排投资、生产经营及财务活动,以降低国内纳税义务的行为。国内税收筹划的存在是因为我国目前存在着税种差别、税收优惠政策及其他一些可选择性条款。应该指出的是,只有避税的客观条件并不意味着国内纳税者可以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国内纳税者要成功地实施税收筹划,还必须有具备丰富的财务会计知识,对税法及其规律制度有全面了解和深刻领会并能熟练运用的专门人员或机构去实施,否则,税收筹划就可能失败,甚至沦为偷税等违法行为。国际税收筹划是跨国纳
    2023-11-26
    330人看过
  • 众筹投资者的范围是什么
    众筹投资者范围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鉴于股权众筹的非公开性质,投资者不应超过200人。《管理办法》中QFII的具体标准设置主要是指《民间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它一方面避免了公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适应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来满足中小企业合理的融资需求。符合条件的募集资金投资者,是指具有相应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单个私募基金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的单位和个人,并符合下列有关标准:(一)单位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二)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个人近三年平均年收入不低于50万元。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2023-05-31
    368人看过
  •  党建资金运用范围
    本方案旨在确保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和有关活动的有效性和节约性。具体使用范围包括开展党的常规工作和专题活动、教育培训党员、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遵循“合理、务实、有效、节约”的原则,切实将党费和党建工作经费用于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工作和有关活动,以确保其有效性和节约性。具体使用范围是:1、开展党的常规工作和专题活动。可用于组织“三会一课”,开展党建主题活动,如党员知识竞赛、支部风采比赛等;2、教育培训党员。可用于举办各级党校相关培训班、参观红色景点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观看具有教育意义的影视作品等;3、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可用于订阅党报党刊,购买政治理论书籍、音像制品和有关学习资
    2023-10-20
    68人看过
换一批
#房产变更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房地产开发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通过有计划地开发和建设,将生地或毛地改造成具有供水、供电、供热、道路等基础设施和一定建筑水平的土地,并以一定的价格出售给购房者的过程。 房地产开发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土地获取、规划设计、施工建设... 更多>

    #房地产开发
    相关咨询
    • 党建经费使用范围:
      河南在线咨询 2021-10-28
      党建活动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费、住宿费、场地费、讲座费、资料费等费用。各单位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应当按照年度计划实施备案审批管理。各单位党建活动计划经单位党组(党委)会议批准后,报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和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备案。
    • 大病统筹保险范围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1-19
      有些城市大病医疗保险所保障的大病,不是按照病种,而是按照居民个人花费界定的。新农合大病医疗保险将农村儿童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重性精神疾病、乳腺癌、宫颈癌、终末期肾病、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感染、肺癌、食道癌、胃癌、结肠癌、直肠癌、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血友病、Ⅰ型糖尿病、甲亢、唇腭裂等20类重大疾病纳入保障范围。大病医疗保险政策将保险费筹资比例调整为:一种以用人单位实际参
    • 非法集资是非法集资的范围,还是统筹的范围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8-1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第五项规定了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和非法集资退款范围: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
    • 农民工工资统筹范围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8
      农民工工伤统筹工资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
    • 临时建筑的使用范围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1-30
      在规划区内修建的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使用期不得超过2年。确需延期的,可依法申请延期1年。使用期满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在20日内自行拆除,清理现场;未自行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筑和临时用地的用途。临时建筑不得办理房屋产权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