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提出审判监督程序流程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2 14:34:08 68 人看过

(1)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法律依据及其条件。根据诉讼法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②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有错误的;③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④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这一规定表明,只有最高人民检察院、原审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检察院才有权提起抗诉。这是由发现有错误的难度、基层人民检察院的任务量较大等现实情况决定的。如果同级人民检察院发现裁判有错误时,应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2)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根据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应当制作抗诉书提交给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是人民法院再审的依据之一,人民法院再审时应通知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出席法庭,人民检察院以抗诉人身份发表抗诉词,充分阐述提出抗诉的理由和事实根据。

一、检察院抗诉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质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在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中,最高人民检察院、省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可以直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也可以指

令作出生效判决、裁定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检察院、上级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由作出抗诉决定的

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分、州、市级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当将抗诉书副本报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和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

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

经重新审理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时,如果是按照第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第二审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是按照第二审程序审判的,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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