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随意殴打他人的方式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行为与故意伤害行为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极为相似,因而容易将这种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相混淆。要把这两种罪区别开来,主要应从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以及犯罪侵害的对象不同来分析。随意殴打他人构成挑衅罪的行为者,往往是无缘无故的挑衅、殴打、追求刺激、强烈的胜利、表现威风,因此其侵害对象通常是不特定的人,故意伤害罪的行为者是因为一定的理由和怨恨而殴打他人,所以侵害对象通常是特定的人。(1),从案件发生场所看。随意殴打他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故意伤害行为者经常精心选择伤害场所,为了追求犯罪,有时会选择人少、偏僻的场所。(2)从受害对象的特定看。故意伤害的被害对象是特定的,寻衅滋事的被害对象一般是不特定的。从行为者和受害者的关系来看,故意伤害行为者和受害者一般有麻烦,或者互相抱怨的挑衅性事件的侵害对象可以替换,也就是说不特定。(3)从行为者对伤害结果的态度来看。随意殴打他人致轻伤,行为人是基于逞强斗狠,称霸一方等目的,但对于致人伤害的后果,行为人则一般持放任的态度,为间接故意。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内容,一般以直接故意为主。
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界定:
(一)犯罪主体:故意伤害罪主体与寻衅滋事罪主体范围不同。
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因此,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范围包括十四周岁至十六周岁和十六周岁以上的两类。前者主要为重伤承担刑事责任,而后者则包括对轻伤和重伤都承担刑事责任。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在《刑法》第十七条中没有明确规定,因而其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二)主观方面: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在主观方面都是故意,但两罪的故意内容有重要差别。
故意伤害罪在主观上必须是有伤害的故意,必须是故意使他人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害结果来确定是轻伤、重伤或者伤害致死来处理。
寻衅滋事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公共秩序的危害结果,而积极希望并促使这种结果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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