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文理解释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1:40:23 199 人看过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如何理解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注意张明楷教授举的例子:乙在荒山野外狩猎时,误以为稻草人是自己的仇人B而开枪。尽管乙想杀仇人是错误的,但由于其行为不可能导致B死亡,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死亡,所以乙的行为没有社会危害性,也不应以犯罪论处。

2.刑事违法性——实际上印证了罪刑法定原则

3.应受刑罚惩罚性

首先,从立法角度而言,即使刑法明文禁止某种行为,但只要刑法没有对其规定刑罚(法定刑)后果,该行为就不是犯罪。例如,1990年的单行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中规定了禁止吸食、注射毒品,但没有规定如何处罚,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就不构成犯罪。

其次,不是任何犯罪都必然受到刑法处罚,刑法规定了构成犯罪而免除处罚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认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而不判处刑罚的情况。但免除刑罚处罚,也是以应受刑罚处罚为前提,如果不应受刑罚处罚,则不成立犯罪。刑法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但是,刑法241条第4款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是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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