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与赔偿方法探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4 14:23:25 173 人看过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赔偿依据其伤残等级不同赔偿标准不同,共分为1—10级伤残赔偿标准,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营养费等。

上班路上骑车摔伤算工伤吗怎么赔偿

上班路上骑车摔伤是否算工伤,要看是否符合工伤条件。具体的赔偿方法,需要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定。满足以下条件的,算是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地点内,因工受伤;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地点内,因为预备和收尾工作受伤;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内,因工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

5、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受伤或失踪;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一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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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在线咨询 2024-11-18
      实际上,并非所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出具后保险公司都会立即进行赔付。此外,保险公司还需要对事故方在其所投保的公司内所涵盖的保险范围及相应的保险类别进行详细审查,只有在确认符合理赔条件后,方可启动相关的赔付程序。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则应依据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查、调查所得的信息以及相关的检验、鉴定结论,迅速地制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以此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重要依据与凭证。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
    • 学生伤害赔偿技巧与赔偿标准的探讨
      河南在线咨询 2024-11-19
      当学生遭受人身损害时,其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可以对他们向加害者提出诉讼请求,以获得适当的赔偿,包括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赔偿范围还包括营养费用、住院伙食补贴以及因耽误工作造成的经济损失等。若伤残导致,则需支付辅助器具费用和残疾赔偿金;若致死,则需支付丧葬费用和死亡赔偿金。 若学校未能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导致学生受伤,学校也应承担相应责任。对于无民事
    • 受贿罪主观方面的认定:探讨与分析
      甘肃在线咨询 2024-11-12
      受贿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受贿罪的犯罪主体中至少有一人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其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其犯罪主体必须是特殊主体。在共同犯罪中,涉及到特殊主体与非特殊主体、不同的特殊主体之间能否构成共同受贿犯罪的问题。非国家工作人员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的主体,受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两个以上的国家工作人员构成,也可以由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共同构成。
    • 债务筹措与偿还方式探讨
      河南在线咨询 2024-11-26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是明确的。在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由双方共同偿还。如果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那么双方需要协议来清偿债务。如果协议不成,人民法院将进行判决。 在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后,求偿原则是有所不同的。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夫妻一方对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