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生活护理费的计算公式:(一)根据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计算,按月支付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水平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所以所谓的统筹地区,一般指直辖市或设区市的这一范围。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人民币/月)50%(二)生活中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计算,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40%(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护理费赔偿金额,按统筹地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按月支付。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人民币/月)30%。
吉林省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规定》文件精神,从保障工伤职工的基本权益出发,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相应调整我市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标准。
一、调整后的待遇标准
(一)2007年1月1日以前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
生活护理费调整后的月标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护理费标准为739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591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护理费标准为443元。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发生工伤的工伤职工(退休人员),符合享受护理费条件的待遇标准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二、支付待遇资金渠道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三、各县(市)、双阳区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相应调整生活护理费标准。
四、本通知从2007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二十三日
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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