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机关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政府行为包括抽象行为和具体行为,抽象行为如立法活动或制定政策,具体的行为即通常所说的具体行政行为。理论普遍认为,立法或政策的重大变化可以构成不可抗力。而大多数的具体行政行为则不能一概列入不可抗力的范畴。首先,政府行为出现的次数太过频繁,把政府行为列为不可抗力,容易导致对不可抗力制度的滥用。其次,许多政府行为是可以预见的,合同当事人应有时间通过各种途径获知,因此,不能对政府行为一概而论的认为不能预见。再次,部分政府行为可以克服的,如错误的处罚决定可以通过行政复议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这些都说明了政府行为并非全部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具体到判定单个的政府行为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最终还是要判断其是否符合不可抗力的构成要件。
二、不可抗力构成的因素
1、不可抗力因素之一:不可预见性
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必须根本无法预见。如果能预见,或应该能够预见,则不构成不可抗力,例如某船运输一批货物从一海港到另一海港,船长出海前未听广播天气预报即开船,结果遇上风暴使货物受损。该风暴对于船长来说就不是不可抗力。因为作为海上运输的船长出海前应了解一下当天的天气预报,而天气预报已对该风暴作了预告,船长能够预见,却由于疏忽未注意应当承担货损的责任。
2、不可抗力因素之二:不可避免性
即使出现了不可预见的灾害,如果造成的后果是可以避免的,那么也不构成不可抗力,只有无法采取任何措施加以避免,才具有不可抗力的特征。例如船在海上遇到风暴,附近就有避风港但不进去致使货物受损也需承担责任。
3、不可抗力因素之三:不可克服性
这是不可抗力的最后一个特征。指当事人对该事件的后果无法加以克服,即毫无办法加以阻止,如政府或社会行为,譬如政策的变化、国家出现政权的交替等。
三、不可抗力的种类
哪些事件属不可抗力,我国法律没有作出具体列举式的规定。理论界将其划分为三类:
1、自然灾害。尽管随着社会科学技术的进步,人类逐步提高对自然灾害的预见能力(如预测地震、台风),但是,人类仍无法抗拒它。而且在现实生活中,自然灾害严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生产,阻碍着合同的履行。
2、政府行为。合同当事人往往很难预见政府的政策,法律或行政措施的变化,若当事人在合同签订之后,政府颁布新的政策、法律或采取新的行政措施,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应免除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责任。如政府干预、禁令、禁运等等。
3、社会异常事件。主要是指阻碍合同履行的一些偶发事件,如战争、罢工、骚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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