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12:00:10 439 人看过

论文关键词: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显失公正)。有学者认为,针对行政行为适当性作出的复议决定仍然属于行政裁量行为,不属于现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三,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不答复。如果是复议前置的。被告为复议机关;而自由选择复议或诉讼的,被告可以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也可以是复议机关。

3我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的问题解决对策

(1)两种救济制度的优势并举原则。在构建二者关系的问题上,奉行自由选择原则抑或穷尽救济制度原则,都应该秉持最大程度保护相对人权益的原则。笔者认为,两种制度、两种原则各有所长,可采取互补之的方法寻求救济之路。比如,人民法院在受理对具体行政行为提出争议的案件时,人民法院认为是合法的但失当的,可以告之相对人撤诉,另起行政复议。

(2)相对人诉讼标的的更多选择权。诉讼标的究竟是原具体行政行为机关还是复议机关,如上面所述,遵行谁行为、谁被告的原则,但是为了避免程序的不必要增加。可以充分利用复议机关的内部追究机制,对复议决定维持而司法判决改变或撤销的案件,通过内部机制追究复议机关及相关人员的责任。有学者认为,在确定上述规则时还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如果当事人对复议的程序有异议时(尽管复议结果是维持原行政行为),则不应剥夺当事人以复议行为为标的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是复议维持是指在事实理由、法律依据及最后处理等各方面都对原行政行为予以维持,因而如果仅是维持了处理结果上,但改变了原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或依据法律(或条款),则都应当视为改变了原行政行为,当事人有权以复议机关为被告,以复议决定为标的提起行政诉讼。

(3)司法最终审查为原则。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之外的法官裁决。可见,行政纠纷应由司法救济作最终的裁决。司法最终审查原则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综观我国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并没有完全遵循司法最终审查原则,我们还设置了行政复议终局模式,这样就限制了部分争议救济途径的选择权。从更好地保护相对人权益的角度出发,我国应该借鉴国外的先进法治经验,坚持司法最终审查原则,从而监督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对此,笔者比较赞同周汉华教授提出的行政复议司法化的三种模式。即行政法院模式、双轨制模式和司法化模式。行政法院模式主张合并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废除普通法院的司法审查权。双轨制模式主张先在少数特定领域引入独立的复议机构,再逐步扩大范围。司法化模式则以司法化为目标,对现行行政复议制度进行较为系统的改革,以增强行政复议的独立性和公正性。虽然这个提法有些地方还值得商榷,但却逐步地推进行政复议司法化的进程。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5日 04: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具体行政行为相关文章
  • 行政诉讼的范围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一、行政诉讼的范围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二、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主要体现为:1、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2、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3、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
    2023-04-02
    426人看过
  • 浅析行政诉讼和解
    一、行政诉讼和解概念行政诉讼和解是指在行政诉讼中,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以解决行政纠纷为目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之内,就彼此之间的争议事项在平等、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妥协、让步,最终达到终结诉讼的行为。二、行政诉讼和解在我国的现状行政和解在行政诉讼中主要是在撤诉案件中体现。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禁止诉讼中适用调解,但审判实务中大量行政诉讼案件是以案外和解的方式结案,只是最后以撤诉的方式来掩盖和解的实质。三、国外和我国台湾地区对行政诉讼和解制度的实践(一)德国。德国的行政诉讼和解是诉讼行为,同时又具有公法合同性质。《联邦德国行政法院法》第106条规定:只要参与人对和解标的有处分权,为完全或部分终结诉讼,参与人可在法院作出笔录,或在指定或委派的法官面前作出笔录以达成和解。法庭和解也可以通过法院、主审法官建议作出的裁定形式,以书面方式在法院达成。诉讼和解作为诉讼行为可直接终结诉讼程序;作为公法合同,可在
    2023-06-06
    249人看过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一)产生的根据相同。都是基于行政争议的存在,用以解决争议的法律制度。(二)目的和作用相同。都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效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三)审查的对象基本相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都要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只是复议机关作为行政机关,所以审查范围要宽一些。可以同时审查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以及作为行政行为依据的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四)产生的条件相同。都是一种依申请启动的活动。两种程序的启动,都有赖于相对人的申请。(五)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一种权利救济手段。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属于救济行为,都具有事后性和依申请的性质,即它们都是事后的一种监督手段,且又须以行政相对人的提起为前提条件。(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作为行使行政权的一方当事人行政机关无权提
    2023-04-24
    175人看过
  •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是什么
    以下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除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的情形外,还赋予的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再提起行政诉讼。2、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当事人不得申请行政复议。这种情形是针对非行政复议前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为行政复议前置时,不存在选择权的问题。此外,如果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未受理,未立案,当事人还可以继续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在人民法院立案后,当事人撤回起诉的,当事人仍然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2023-02-10
    319人看过
  • 行政复议范围和行政诉讼范围的关系
    一、行政复议范围有哪些?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自愿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义务的;8、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办法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9、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
    2023-02-24
    311人看过
  • 海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海关行政复议是指海关相对人不服海关行政行为,向海关复议机构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查并纠正原海关行为。海关行政复议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是纳税争议的复议,第二个部分是相对人遭受经济处罚的复议。海关行政诉讼是指海关相对人认为海关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进行审理的行为。海关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或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照或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等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扣留、封存、冻结财产以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强制性行为不服的;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等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
    2023-04-24
    302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法律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概念为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相应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法律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 1、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 更多>

    #具体行政行为
    相关咨询
    • 行政诉讼的范围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8-10
      区别在于: 1、性质不同。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行为;行政诉讼属于司法行为。 2、受理机关不同。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属的人民政府或其上一级主管部门。而受理行政诉讼的机关则是人民法院。 3、受理范围不同。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争议,行政相对人都可以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而法律规定行政复议裁决为终局决定的,当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4、审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5-05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是通过解决行政争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法律制度,两者有着密切联系。但是由于根本性质不同(前者是行政性的,后者是司法性的),它们的程序、方式、法律后果存在着差异。《行政复议法第十六条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规定: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
    •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是什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6-22
      以下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关系: 1、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我国法律、法规对当事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救济途径的规定,除行政复议前置和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的情形外,还赋予的当事人选择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七条也作了相应规定,即对同一行政争议,不能同时选择两种救济途径解决,不能在申请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湖南在线咨询 2022-11-02
      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区别: 1、二者受理的机关不同。行政诉讼由法院受理;行政复议由行政机关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受理,特殊情况下,由本级行政机关受理。 2、二者解决争议的性质不同。人民法院处理行政诉讼案件属于司法行为,适用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争议属于行政行为的范围,应当适用行政复议法。 3、二者适用的程序不同。行政复议适用行政复议程序,而行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程序简便
    • 行政诉讼的范围和行政复议范围关系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8-02
      总体上,行政诉讼跟行政复议的范围差不多。但是行政复议中可以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但行政诉讼只能对规章进行审查,在这点上行政复议的范围比行政诉讼更广一些。而有些具体行为必须经过行政复议才能进行行政诉讼,甚至行政复议为终局裁决,不可进行行政诉讼,在这个层面上面,行政复议比行政诉讼的范围就更广了。具体中,哪些行政行为可诉,哪些可复议,都要依据具体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