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指的是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法院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
代位权诉讼判决的约束力是怎样的
法院的判决不仅对债权人与次债务人有约束力,而且对债务人有约束力。债权人对次债务人起诉,是依照法律关于代位权的规定,依法代替债务人行使诉权,故该判决对债务人有约束力,依照一案不再理原则,债务人不能再另行起诉次债务人。
代位权诉讼实质是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替代债务人行使诉权。法院在诉讼中主要是审理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法律关系。既然法院已经对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审理并作出判决,按照一案不再理的原则,不应就同一法律关系再次进行审理。
规定判决结果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有利于债务人配合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利于发挥代位权的作用。在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并非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参与者,不可能充分掌握债务人债权方面的证据资料,因此在诉讼中需要债务人配合。如果允许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败诉后,另行起诉次债务人,债务人根本没有配合代位权人进行诉讼的必要,代位权无疑会流于形式,很难行使。
规定判决结果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有利于在程序上保障次债务人。法院作出判决后,如果允许债务人另行起诉次债务人,或者于债权人胜诉时对债务人有约束力但在败诉时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则次债务人就有承受多重诉讼的危险。对于同一实体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次债务人遭受多重讼累,这对次债务人显然不公平。为了给次债务人提供程序上的保障,应该规定代位权诉讼的结果对债务人有约束力。
承认判决结果对债务人有约束力有利于统一解决纷争,防止矛盾判决,并符合诉讼经济原则。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经法院裁判后,如果对债务人没有约束力,允许债务人就同一诉讼标的另行起诉,有可能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有损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如果允许债务人对同一纠纷另行起诉,无论两个诉讼的裁判结果是否一致,都将会扩大当事人和国家的诉讼成本支出,违反诉讼经济原则。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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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权是撤销权人依其单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效力溯及既往的消灭的权利。因撤销原因不同,撤销权人也不同。 在重大误解中,误解人是撤销权人;显失公平中,遭受明显不公的人是撤销权人;欺诈、胁迫中,受欺诈、受胁迫的人是撤销权人。撤销权是诉权,只能通过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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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和代位权山东在线咨询 2022-10-23如果债务人本人作为第三人的债权人享有代位权或撤销权,但怠于行使该权利,从而危及其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同样该代位权或撤销权也可以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可以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及其相对人行使代位权或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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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撤销权和代位权的关系?台湾在线咨询 2023-05-241、代位权和撤销权的联系有,二者都属于债权的保全方式,都是为了实现和保全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以及行使权利的方式都是向法院提出申请;都是以债权人的债权为权利的行使范围的限制。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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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和代位权有哪些天津在线咨询 2022-12-26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概念有哪些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以致影响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之权利。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之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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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的销除条件和撤销条件是什么?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08-05代位权的行使一般需要具备以下五个法律要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另外,合同当事人撤销权行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