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税法属于部门法,是主要规范国家税务机关征税和纳税人缴纳税款行为的法律,其位阶低于宪法,依据宪法制定,这种对《宪法》的依从表现在两个层面上:
1.直接依据《宪法》中有关税收的条款规范税法的相关内容,税法是《宪法》有关税收条款的具体化和延伸。
2.根据《宪法》的原则精神制定税法,《宪法》对税法的这种影响更多、更大一些。税法既然是依据《宪法》制定的,其立法、执法、司法就必须符合《宪法》的立法精神和各项规定。任何税法,不管是税收基本法还是税收实体法或税收程序法,违反《宪法》的规定都是无效的。
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与体系
(一)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
国际税法学是研究国际税法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以及与国际税法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的法学分科。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包括两个部分,一个是国际税法现象本身,另一个是与国际税法现象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现象。具体来说,国际税法学研究国际税法的产生和发展的历史与规律,研究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法律关系等基础理论,研究国际税法的具体法律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运作,研究世界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等。
(二)国际税法学体系
国际税法学体系,是指根据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所划分的国际税法学的各分支学科所组成的多层次的、门类齐全的统一整体。国际税法学的体系在根本上是由国际税法学的研究对象的结构和体系所决定的。根据国际税法学研究对象的结构和体系,可以划分出国际税法学的四个一级学科,即研究国际税法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及其规律的学科为国际税法史学、研究国际税法最基本的理论问题的学科为国际税法学基础理论或国际税法总论、研究国际税法具体规范、制度及其在实践中的运作的学科为国际税法分论、研究世界各国的涉外税收法律制度的学科为涉外税法学。在这些一级学科之下,还可以进一步划分出二级或三级学科,如国际税法分论可以分为国家税收管辖权理论、国际重复征税理论、国际逃税与避税理论、国际税收协作理论等。由这些不同的层次的分支学科组成了一个统一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即国际税法学体系。
系统分析方法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法学研究方法,探讨国际税法和国际税法学的体系可以为国际税法相关理论问题的研究提供分析框架和理论平台,有利于推动我国法学方法论研究的深入。[4]
《宪法》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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