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范围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8 14:32:51 423 人看过

票据追索权的对象为背书人、出票人以及其他债务人。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被拒绝的,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必须出具拒绝证明,或者出具退票理由书。

一、承兑效果是什么

承兑效果如下:

1、承兑完成后,承兑人成为票据债务人,应承担到期付款责任;

2、即使持票人有时因缺乏手续而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也不会影响其对承兑人的权利;

3、承兑人必须承担最终的索赔责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被迫索赔后持有票据的,可以要求承兑人偿还,即使出票人要求承兑人偿还;

4、承兑人应承担返还利益请求权的责任。

法律规定,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

二、票据转让一定要背书背否?要注意哪些?

持票人可以将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一定的票据权利授予他人行使。但是,出票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该票据不得转让;背书应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不得附有条件,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的背书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二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票据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

三、商业承兑权追索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后才能行使。商业承兑汇票被拒绝承兑或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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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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