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与北京世纪德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3-05-13当事人:宋德强、于承安法官:文号:(2003)一中民初字第356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3)一中民初字第3563号
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新凤街甲1号。
法定代表人于承安,经理。
委托代理人潘峰,北京市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德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志新村小区海泰大厦1220室。
法定代表人宋德强,董事长。
本院于2003年4月7日受理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诉被告北京世纪德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以已与北京世纪德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撤回对被告北京世纪德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0元,减半收取7580元,由原告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马来客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胡雪莹
二OO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静
-
张某与北京市建筑设计标准化办公室、北京世纪博微科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63人看过
-
京华宏世纪文化交流中心与北京市华宏现代管理培训学校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153人看过
-
北京葡萄酒厂与北京顺兴葡萄酒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0人看过
-
北京某培训中心与赵某、B杂志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67人看过
-
北京A公司与北京B公司、张某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76人看过
-
北京V厂与北京F商贸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478人看过
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符合国家法律、遵守社会公认的商业道德、信守诚实信用原则的商业正当手段进行竞争的行为。正当竞争主要靠提高质量,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创立名牌,提高信誉来取得竞争的胜利。 正当竞争具有保护国家,集体和消费者利益,提高劳动生产... 更多>
-
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安徽在线咨询 2022-07-03关于北京不正当竞争纠纷管辖《解释》第十八条是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的级别管辖所作的解释,即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考虑到随着经济科技的发展,不正当竞争案件可能会增加,为了减轻相关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压力,同时也方便当事人诉讼,该条第二款规定,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
-
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是什么意思陕西在线咨询 2022-08-09(1994年7月22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4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的决定》修正)
-
北京市工商局不正当竞争谁负责天津在线咨询 2022-06-28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国家级别是工商总局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具体职能为拟订有关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的具体措施、办法;承担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查处市场中的不正当竞争、商业贿赂、走私贩私及其他经济违法案件,督查督办大案要案及典型案件); 地方级别是各省市县工商局(分局)或合并后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下面的:反垄断与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局、处、科、股等或市场监督和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处
-
不正当竞争北京有哪些条例?北京在线咨询 2022-07-1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是经营者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主观上的心理状态,在一般情况和大多数情况下,是故意的心理状态;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过失。不法经营者之所以要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所以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通常是故意的和恶意的。当然,也不排除经营者在过失情况下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例如经营者所生产、销售的商品的商标或商品包装、装磺以及企业名称,非故意地与他人注册的商标或包装、
-
不正当竞争北京有什么条例?福建在线咨询 2023-03-28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具体地说是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如生产、销售商品厂家、商店和个体工商户。没有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组织机构部门和个人不成为竞争行为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