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波颁布全国首个特殊天气劳动保护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处于经期、孕期的女职工在0℃以下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和室温在5℃以下的工作场所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强求经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35℃以上和室温在33℃以上场所作业。
对此,江苏怎么样规定?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目前江苏省沿用的还是1989年的《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早在当时就规定,经期可以凭医生証明休息一天。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处、低温、冷水、野外和国家规定的第叁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应暂时调做其他工作,或给予公假一至两天。
宁波的规定只是将近几年国家陆续颁布相关文件的一个匯总。比如2012年国务院颁发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就在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中提到了经期严禁从事的工作。江苏省总工会有关人士表示,用了20多年的老版办法,已经有些跟不上潮流了。2012年国家颁布新规后,他们也将新推江苏版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据了解,江苏省总工会2015年的工作要点提出,将参与和推动女职工权益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完善和实施,加强对女职工权益专项合同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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