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2 16:51:31 338 人看过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夜景灯光设施的安装

第三章夜景灯光设施的管理

第四章罚则

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美化市容夜景,促进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把本市建设成现代化国际大都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夜景灯光系指:

(一)沿街经营性单位(包括个体经营者,下同)夜景照明灯光和橱窗装饰灯光;

(二)建筑物、构筑物外体照明灯光;

(三)经营性广告灯光和非经营性广告灯光;

(四)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照明灯光。

第四条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是全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市容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工作。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负责全市夜景灯光设置与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电力、市政、规划、房管、园林和公安交通、消防等参与城市夜间照明设置和管理工作的部门,要在市容管理部门的指导、协调下,搞好专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夜景灯光的设置与管理要遵循统一领导、分级实施、全民参与的原则进行。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一切单位和个人积极安装夜景灯光设施,加强夜景灯光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不断提高城市夜景灯光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水平。

第二章夜景灯光设施的安装

第七条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全市夜景灯光建设规划,组织有关部门拟制本行政区域的年度夜景灯光建设计划,由市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或个人,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时,必须按照市容主管部门核准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配置。

第八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沿街经营性单位、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棚亭、大中型构筑物,都必须安装装饰照明灯光或经营性广告灯光。

大中型公共建筑、风貌建筑的夜景灯光设施由使用单位安装。

沿街经营性单位的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经营者负责安装。

经批准设置的经营性棚亭的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经营者负责安装。

大中型构筑物、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花坛、绿地的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电力、市政、园林等部门或产权单位负责安装。

户外经营性广告灯光照明设施,由广告发布单位负责安装。

非经营性灯光照明设施(含牌匾、字号、单位名称、公益性广告、标志性指示牌)由使用者负责安装。

第九条拟建和正在建设中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楼的装饰照明灯光设施,必须与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第十条任何单位在整修后的街道进行建筑外檐再装修时,其立面灯光装饰必须按照市容管理部门的要求,与外檐装修同步完成。

第十一条户外经营性广告的设置要以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器、电动显示器的形式设计安装。

第十二条商业门脸的牌匾、字号、招牌,要以霓虹灯的形式设计安装,橱窗应设置灯光装饰。

第十三条凡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单位或个人,必须设置防火、防漏电等安全设施。

第十四条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照明设施是夜景灯光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逐步改进完善,提高照明设施对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的夜景装饰效果。

第三章夜景灯光设施的管理

第十五条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责任者)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和灯光启闭工作。

第十六条责任者应经常保持夜景灯光照明设施完整和功能良好,发现设施损坏或灯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

第十七条凡由市统一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均须向使用单位或产权单位移交,接受单位即为夜景灯光设施管理维护的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责任者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照明设施时,必须经市容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营性广告灯光(含霓虹灯广告、灯箱广告、电子显示器、电动显示器等)每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关闭。

沿街经营性单位的牌匾、字号、单位名称灯光及橱窗的装饰性灯光照明设备,每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关闭。

“三团三线”范围内的大、中型公共建筑外体照明装饰灯光每日必须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关闭。

前款各类夜景灯光于每日22时30分以后仍需开启的,其关闭时间由各责任者自行决定。

第二十条道路、桥梁、广场、公共场所、花坛、绿地、园林小品、公共建筑及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的节日装饰灯光、外体泛光照明灯光,必须在法定节假日与路灯同步开启,至22时30分关闭。

重大活动需开启前款范围内的灯光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容管理部门临时通知各责任单位。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批评、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拒绝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对拒不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二)对不按规定时间启闭灯光的,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并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三)灯光文字图案断亮、残缺或设备损坏、局部或整体不亮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可视情节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对不按规定的位置、形式、期限安装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强行拆除,同时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对擅自改变、移动、拆除夜景灯光照明设施的,由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处罚后需改正的,要限期改正,到期仍不改正的,每逾期1天罚款100元,并可对责任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责任者或者责任单位负责人拒不交纳罚款的,市容管理部门、城市建设管理监察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对拒绝、阻碍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申请复议,也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市容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城市建设管理监察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市容卫生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天津市户外装饰灯光管理办法》(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同时废止。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28日 01:58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1997修正)
    (1994年9月23日市人民政府发布1997年9月24日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天津市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一条为了加强商标印制管理,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标印制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第三条凡依法登记从事印刷、制版、印铁、铸模、贴花、刻字、织字、印染、晒蚀、烫印等商标业务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向所在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防伪商标印制企业,烟草制品、人用药品商标印制企业和外商投资商标印制企业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对取得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资格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公告。第四条指定印制商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印制商标标识业务相适应的资金、技术、设备及仓储保管设施;(二)有健全的印制商标标识业务的
    2023-06-05
    420人看过
  • 苏州市城市管线规划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2002年3月12日市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合理规划与开发城市地下空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苏州市城市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管线,是指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热力、照明、信息网络、交通信号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第三条在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管线规划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苏州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规划部门)负责城市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在苏州市城市规划区内属于县级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区,由当地县级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所辖区域管线的规划管理工作。计划、建设、市政、供电、公安、交通、电信、人防、消防、水务、广播电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管线的规划管理是城市规划与管理的重要内容,各项管线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城
    2023-06-10
    344人看过
  • 关于1996年夜景灯光建设实施方案
    为实现市人民政府提出的白天绿起来、晚上亮起来的目标,现就我市1996年夜景灯光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依靠和发动社会力量建设夜景灯光,以区为主,大力宣传《天津市夜景灯光设置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41号),广泛开展自家门前亮起来的活动;坚持普遍推动、增加亮度、突出重点、提高档次的工作思路,加大夜景灯光建设的科技含量,改进重要点线、路段和区域的灯饰设计,突出灯光组团、整体亮度和综合效果;坚持向管理要效益,严格依法管理,注重灯饰光源质量,狠抓装灯率、开启率和完好率,使我市夜景灯光建设再迈进一大步。二、任务安排(一)全面推进,普遍见亮市区每个街道办事处都要再选择一条路况好、商业繁华的路段,建设夜景灯光一条街。机关、学校、工厂等企事业单位要改进大门照明设施,运用牌匾灯、装饰灯、广告灯、照明灯等多种灯饰组合,使自家门前亮起来。凡经批准晚间营业的亭屋都要用灯光美化外檐;经批准设置的农贸、摊
    2023-04-22
    307人看过
  • 天津市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细则[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促进水运事业的协调发展,维护水运市场秩序,保证水路运输行政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水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是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征收的,用于水路运输行业行政管理的事业费。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路营业性运输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水路运输服务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者,下同)。交通部直属的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的企业除外。外省市半年以上固定在本市从事运输的船舶的运管费,其征收办法按《水路运输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执行。第四条水路营业性运输是指为社会服务发生费用结算的旅客运输(含旅游运输,下同)和货物运输。第五条运管费按从事水路运输及其服务业务者营运(营业)收入的2%计征。各级航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发《收费许可证》后,方可征收运管费。第
    2023-06-08
    395人看过
  • 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保证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完好,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使用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含里巷、住宅小区、桥梁、隧道、广场、公共停车场)、不售票的公园和绿地等处的路灯配电室、变压器、配电箱、灯杆、地上地下管线、灯具、工作井以及照明附属设备等。第四条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工作。城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设置城市道路照明设施管理机构,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负责本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照明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道路照明设施是国家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第二章照明
    2023-06-10
    190人看过
  • 大同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大同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第三条本市城区、矿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施工和收集、运输、消纳和处理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城区、矿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根据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持施工执照或工程计划书向工程所在地的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领取并填写《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申报表》,经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发给《山西省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第六条建设单位凭《山西省城
    2023-06-10
    322人看过
  • 海口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1995年10月27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批准1995年12月8日海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城市的整洁,保障人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所有单位、居民和过往人员。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第五条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的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各单位必须服从所在区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对环境卫生的管理,搞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工作。市、区人民政府规划、公安、工商、园林、城建、房管、城管、卫生、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管理城市环境卫生。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
    2023-04-22
    303人看过
  •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8-1-1执行日期:1998-1-1失效日期:2002-9-2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房屋产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判。”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16日省建委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所有房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产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
    2023-06-10
    94人看过
  • 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文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72号发布日期:2008-3-14执行日期:2008-3-14《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业经2008年3月1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市长赵建才二○○八年三月十四日郑州市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管理,保障城市市容整洁、美观和夜景照明设施完好,创造良好的工作与生活环境,根据《郑州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和《郑州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霓虹灯,包括电子显示牌、灯箱、泛光灯、吸塑灯等带有照明装置的标示(志)牌等设施。本办法所称门头牌匾,是指临街设置的门店招牌设施。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包括营造景观照明和建(构)筑物外体照明。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城市建成区范围内霓虹灯、门头牌匾和夜景照明
    2023-04-22
    194人看过
  • 厦门市专利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有利于识别专利产品,打击假冒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保护人、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厦门市专利管理局为厦门市的中国专利产品(以下简称专利产品)认定部门。第三条专利权人或经合法许可的专利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出口经营者,均可依照本规定向厦门市专利管理局申请专利产品认定。第四条对申请专利产品认定,采取一专利一申请原则;对于一件产品,包含几项专利的,可以就其中一项提出申请。第五条申请专利产品认定应向厦门市专利管理局领取和填报《专利产品认定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及物品:(一)申请人身份资格证明;(二)专利证书、年费交纳凭证、专利文件;(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四)专利产品实物或者反映其特征的图纸、照片或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五)必要时应提交其它有关的材料或者物品。第六条申请认定的专利产品,符合下列条件的,由厦门市专利管理局发给认定证书和标记:(一)产品具备专
    2023-04-23
    113人看过
  • 西安市城市机动车辆清洗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机动车辆清洗经营活动,保持机动车辆车容整洁,依据《西安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西安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管理。第三条西安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机动车辆清洗保洁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第四条在本市城市道路行驶的车辆,应当保持车容车貌整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清洗保洁:(一)车身有明显泥土覆盖或者其他脏物的;(二)车辆底盘积尘较厚或轮胎带泥土的;(三)车灯、车窗、车牌被泥土遮盖模糊不清的。第五条执行公务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容车貌整洁,不符合标准的,在执行公务结束后应当立即清洗。第六条在城市主要出入口设立机动车辆大型清洗场站,其选址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环境卫生专业规划的要求。机动车辆清洗场站的建设,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执行。第七条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设立机动车辆大型清洗场站,应
    2023-04-22
    142人看过
  • 焦作市城区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和管理,营造优美、文明、靓丽的城市夜景,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河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夜景照明指建(构)筑物照明、广场照明、公园照明、桥梁照明、绿化照明、广告照明以及公共装饰性照明等。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夜景照明的行政主管部门。规划、建设、财政、园林、供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夜景照明工作。第四条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业主承担、全面覆盖、重点突出、长效照明”的原则。第五条城市夜景照明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光源和节能灯具,坚持标准化、规范化、工艺化,建成精品工程。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建设、财政、园林、供电等部门编制城市夜景照明规划,以指导城市夜景照明建设。第七条下列建
    2023-06-10
    343人看过
  • 厦门市公园管理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园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园是指供公众游览、观赏、休憩,开展科普、文化及锻炼身体等活动,有较完善的设施及良好的生态环境的绿地和场所。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内的综合性公园和植物园、动物园、儿童乐园等专类公园。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及个人积极参与公园建设。第五条市园林风景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公园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园主管部门);区属公园的管理工作由区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区公园主管部门)负责,业务上接受市公园主管部门的指导。各公园设立的公园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六条对在公园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
    2023-06-10
    142人看过
  • 北京市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提高铁路专用线使用的社会经济效益,加强铁路专用线共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办铁路专用线共用业务的,均依照本办法管理。本办法所称铁路专用线(以下简称专用线)共用,是指专用线管理单位与铁路车站联合组织专用线有偿为社会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第三条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专用线共用管理的主管机关,市运输指挥部具体负责其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开办专用线共用业务,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本市专用线共用发展规划布局;二、专用线所在铁路车站的货场装卸能力不足;三、专用线管理单位在完成本单位运输计划的前提下,有富余的运输和装卸能力;四、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站台、货位、场地、仓库、照明、消防及装卸机械等设施。五、有与专用线共用业务相适应的管理、技术人员。第五条专用线共用的业务范围:一、办理整车货物的到达和发送;经铁路部门按
    2023-06-08
    150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夜间没有闪光灯闯红灯会不会被拍?
      台湾在线咨询 2023-04-28
      能,夜里闯红灯即使没有闪光灯也会被拍。闯红灯是指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起禁止通行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 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正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3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以由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 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修正案
      四川在线咨询 2022-09-18
      街道办事处之间以及街道办事处与区县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之间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发生管辖争议的,由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 夜间闯红灯没有闪光灯能不能被拍到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3-10-30
      能,夜里闯红灯即使没有闪光灯也会被拍。闯红灯是指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灯指示在红灯亮起禁止通行时越过停止线并继续行驶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第三十八条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 (一)绿灯亮时,准许车辆通行,但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 (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 (三)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
    • 夜市景灯不合格罚款多少钱呢?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4-04
      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照明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并达到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损坏、断亮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的设置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和路灯照明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