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性体现在哪里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2-11 17:00:40 345 人看过

一、保险公司破产的特殊性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87条的规定,保险公司破产,首先要经过保监会的同意,方可由法院宣告。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后,由法院组织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保险法》第88条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的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准备金,必须转移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并且在此过程中,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与其他一般企业法人破产相比,保险公司的破产清偿顺序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依据我国《保险法》第89条的规定,保险公司依法破产的,破产财产优先支付其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①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②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③所欠税款;④清偿公司债务。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二、保险公司破产的主要原因

包括:放松保险控制:美国数家保险公司,包括IntegrityInsrance的破产是由于缺乏对其保险总代理的控制宽松所导致的。结果,保险总代理疏于对其所代理的业务进行质量控制。

缺乏良好的监管制度:监管制度的漏洞会产生问题。在美国,州与州之间的规定各不相同。比如,TransitCasalty所聘请的总代理,它在开曼群岛同时经营一家不受监管的再保险公司,然而同时为两家保险公司操作业务会产生利益冲突。监管制度的变化也会引发破产,澳大利亚最近的立法已导致10家综合保险公司停业,这往往是破产的第一步。

忽视风险控制:伦敦市场的LMX螺旋上升表明,当保险风险不断地在同一市场中的少数保险公司中再保险时,后果会如何。

过度依赖再保险:将保险风险转给再保险公司可能是一项有吸引力的选择,尤其是当再保险费低时更是如此,因为这能使一家保险公司以一定资本为基础,迅速增加账面资产。然而,如果再保险公司拒绝赔付,这种策略就不可行了。

保险公司的债务将会迅速积累,而它只剩有限的收入可用于赔偿(因为它已将许多保费收入转让给再保险公司)。过度依赖再保险是MissionInsrance于1985年破产的主要因素。同样的,削弱再保险也是危险的:以DrakeInsrance为例,该公司是英国二十大汽车保险公司之一,因保费过低和缺乏再保险于2000年破产。

无法预料的索赔:突发的单一事件会引发大量的索赔,美国世贸中心受袭事件是一个例子。另一方面,破产也可能是由于同一原因引致大量索赔导致的。

例子之一是石棉官司,从接触石棉到疾病发作的时差比较长意味着保险公司不能准确估计目前及未来的总索赔额,与石棉疾病相关的索赔已迫使许多保险公司破产。

三、保险公司破产的特征

(1)保险公司在依法经营中发生亏损,而不是在其它活动或违反法规的情况下的破产。

(2)无力及时赔偿或给付保险合同约定的经济责任时,这里的及时是保险公司发挥稳定社会作用的基本要求。众所周知,自然灾害的保险事故、第三者损害行为的保险责任事故,法律规定保险人都要及时赔偿或给付,从而取得代位请求赔偿权,可见及时的重要性。约定的经济责任分为赔偿和给付两类,给付又分为约定保险事故发生的给付和约定期限给付两种,这些经济责任都要用货币履行,而不是用其他的财产。

(3)破产需要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同意。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有双重职能.一方面是监督保险公司执法的职能,另一方面是对保险业法的执法职能,即对保险业的管理,这就是说保险公司破产了,它还监督管理谁呢?现有保险市场的主体承担社会保障的能力如何,都需要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同意,法院才可依法宣布破产。

(4)破产的行为是指终止保险公司的使命,使其不能再经营保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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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8月30日 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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