贿赂罪和行贿罪的区别:共犯的区分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05 20:04:41 163 人看过

介绍贿赂罪与行贿罪共犯的区别是:介绍贿赂罪共犯的关键在“介绍”,实施的是交流贿赂机会和传达信息的行为;行贿罪共犯的关键在“帮助”,实施的是帮助寻找行贿受贿对象、劝说行贿受贿、代表任何一方商谈财物交付及请托事项等行为。

如何区别必要共犯和任意共犯?

根据公共犯罪构成所需人数可以将共犯分为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两者的区别主要是在于个人能否单独成犯罪,如果一个人可以犯罪,而成立的共犯,那就是任意共犯(如杀人罪的共犯);如果一个人不能构成这个犯罪(如一些聚众型的犯罪),那就必然是必要共犯了。

(一)任意共犯

所谓任意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一人能够单独实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从《刑法》来看,大部分的犯罪在主体数量上都没有限制,所以通常发生共同犯罪的都是任意的共犯,如抢劫、强奸、杀人、放火、投放危险物质、绑架、诈骗、盗窃、抢夺等罪的共同犯罪均属于任意的共犯。所谓任意,是指法律对犯罪主体的数量没有特别限制。也就是说从法律规定来看,实行这样的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单个的还是2人以上的,没有特别的限制,是随便的或任意的。

(二)必要共犯

所谓必要共犯,是指刑法分则规定的只能以二人以上的共同行为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即该种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主要是包括聚众性犯罪(如《刑法》第290条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317条聚众劫狱罪等)、集团性犯罪(如《刑法》第294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刑法》第317条组织越狱罪)。

换言之,法律规定以采取数人共同犯罪为必要形式的犯罪,是必要共犯。而这种规定只有在分则会有,所以必要的共犯主要是分则问题,也就是分则条文对犯罪主体数量有特别要求的情况。或者说,以犯罪主体为复数,作为构成要件的情况。

必要共同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这种共同犯罪有以下三种:

1、向性共同犯罪,指基于二人以上的互相对向行为构成的犯罪。在这种犯罪中,缺少另一方的行为,该种犯罪就不能成立。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触犯的罪名可能不同(如行贿罪、受贿罪等),也可能相同(如重婚罪)。各自实施自己的犯罪行为,如行贿罪和受贿罪中就是一个送,一个收。双方的对向行为互相依存而成立,如受贿行为以存在行贿行为条件始能发生。一方构成犯罪,一方可能不构成犯罪。如甲、乙、丙每人向丁行贿3000元,丁共受贿9000元。甲、乙、丙均不构成行贿罪,但丁构成受贿罪。这种情况虽然仍称为必要的共同犯罪,但用语确实值得研究。

2、合性共同犯罪,指以向着同一目标的多数人的共同行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等属之。这种共同犯罪的特点是:第一,人数较多;第二,参与犯罪者的行为方向相同;第三,参与的程度和形态可能不同,有的参与组织、策划或指挥,有的只是参与实施犯罪活动。

3、团性共同犯罪,指以组织、领导或参加某种犯罪集团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例如,我国刑法第120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第294条第1款规定的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等属之。对必要的共同犯罪,根据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关犯罪的条文处理,不必适用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的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第三百九十二条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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