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普通保证的情况下,必须先有债权然后设定保证,而最高额保证不以债权的实际存在为前提,而是对将来一定期间内发生的债权进行担保。
2、普通保证只能担保一笔贷款,而最高额保证可以同时担保多笔贷款。
3、普通保证所担保的债权数额是确定的,无最高或最低限额的规定,而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是不确定的,只有到了决算期才能确定保证所担保的实际债权数额。一般来说,如果是最高额保证,在保证合同中会有“最高额保证”的字眼。
4、最高额保证对一定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作担保,所担保的债务必须具有连续性,不能对不具有连续性的债务设定最高额保证。普通保证担保的债务是一项保证对应一笔特定债务,不具有连续性。
一、最高额质押和最低额质押的区别
最高额抵押权与一般抵押权的区别具体有:1、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债权的数量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一个债权,也可能是多个债权。2、一般抵押权担保的是一个已经发生的债权,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可能连续发生的债权。3、一般抵押权设立时,由于其所担保的债权已经发生,因此债权金额是确定的,而最高额抵押权担保的是未能可能发生的债权,因此其所担保的债权金额是不确定的,只要在最高限额以内都可以。
二、最高担保是指什么
最高担保是指担保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若干债务承担最高担保责任的担保。最高担保担保的债务发生在担保设立时,有些债务尚未发生。最高担保的债务是在一定时期内连续发生的债务。最高保证金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最高担保担保的债务不是多项债务的简单总和,而是整体债务。每项债务的偿还期限只对债务人有意义,不影响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最高担保合同不具体债权确定后,担保人应当对最高债权限度内一定期限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余额承担担保责任。最高担保合同对担保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最高担保合同约定担保人清偿债务的,担保期限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务清偿期限未约定的,担保期限自最高担保终止之日起六个月或者自债权人收到担保人终止担保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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