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何种特定情况下可以直接起诉股东,股东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8:05:38 476 人看过

1、在特定情况下,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债权人中,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财产的,第二,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未缴或者未缴足出资的股东追偿,公司成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额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应当缴纳但到期未缴纳的出资,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尚未分期缴纳的出资;(二)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致使公司财产发生折旧、损失、毁损、灭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以损失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后,董事、控股股东因迟延履行义务,致使公司主要财产、账簿、重要文件等灭失,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东,并由公司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五)公司依法未经清算办理注销登记,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的,或者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或者公司未依法清算而进行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的,公司清算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第三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组不履行通知、公告义务,致使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清偿债务,在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要求清算组成员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因此,这仍然是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承担责任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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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3日 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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