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免责制度是指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于符合法定免责条件的诚实的债务人未能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在法定范围内予以免除继续清偿的责任的制度。破产免责制度原本是英美破产法中一项债务人救济的政策性法律制度,现在已被广泛适用于商人、消费者和信用卡消费者的破产处理。战后的日本破产法从英美引进了破产免责制度,现在主要适用于对消费者特别是信用卡消费者破产的债务救济。中国在清末就从英美引进破产免责制度。
虽然许多国家的破产法承认免责制度,但在免除的债务的具体范围上,均有一定限制。
德国第二大银行破产1.英国破产法。根据英国破产法第25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在免除之列:
(1)破产人对国家的债务;
(2)破产人因诈欺而负担的债务;
(3)法庭裁判确定的父亲对私生子女的债务。
美国破产法
根据美国破产法典第523条(a)(USCS523Exceptionstodischarge)的规定,在本法第727条第1141条第1228条及第1328条项下的下列债务,不包括在对自然债务人的免责之列:(1)税收或关税债务(TAXORCUSTOMSDUTY);(2)以提供虚假的、不完整的信息取得的财产、现金、服务等而生的债务;(3)债务人明知债权人的姓名,但没有将其列入债权人名单以致该债权人没有能够申报的金钱债权;
(4)债务人因诈欺、盗用所生的债务;
(5)对配偶、离婚前的配偶、子女所承担的生活费、抚养费债务;
(6)债务人故意伤害他人的人身或者财产而生的债务;
(7)政府的罚款、罚金以及为政府的利益所罚没的物品;
(8)政府对学生的教育贷款;
(9)因债务人醉酒、吸毒及其他物品致醉的情况下驾驶机动交通工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死亡所引起的债务;
(10)在前一涉及债务人的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曾经根据破产法典第727条(A)或14C的规定获得免责或者被否定免责的。
德国破产法
根据德国新破产法第302条的规定,下列债务不受免责的影响:(1)债务人故意从事非法行为所生的债务;(2)罚金及第39条第1款第3项所列的与此类似的债务人的债务。
日本破产法
日本破产法第3条之12规定:已经免责的破产人,除以破产程序的分配外,免除其对于破产债权人的全部债务,但下列请求权不在此列:(1)租税。根据日本学者的解释,这里所说的租税是指关税、船舶吨位税、注册执照税等(1)(P.309)a(2)基于破产人的恶意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3)雇工的薪金,但只限于有一般先取特权的部分;(4)雇工的存款及身份保证金;(5)破产人知道但却未在债权人名单中记载的请求权。但债权人已知有破产宣告的除外;(6)罚金、罚款、刑事诉讼费用、追征金及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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