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5 22:21:46 419 人看过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1998]外经贸计财字第479号

各外贸中心,各部委直属公司: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国税发〔1998〕84号)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当地外经贸委退税稽核部门反映。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规范出口贸易和退税程序防范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行为的通知

国税发〔1998〕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外经贸委(厅、局):

为进一步支持外贸出口,加快出口退税进度,同时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国家税务总局和外经贸部决定进一步规范出口贸易和出口退税程序。现将有关事项具体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口贸易管理

(一)出口企业必须端正经营思想。既要努力扩大经营,多创外汇,提高效益,又要遵纪守法,严禁任何形式的弄虚作假。坚决制止少数企业采取“倒汇”手段假冒进出口贸易,骗取退税款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出口企业在交易过程中必须做认真细致的工作。要特别注意教育业务人员认真负责地对货源、货物质量、价格以及纳税、客商资信等情况进行认真了解,对交易、仓储、运输、报关等具体出口贸易环节要亲自操作或监管,绝不做“四自、三不见”(“客商”或中间人自带客户、自带货源、自带汇票、自行报关和出口企业不见出口产品、不见供货货主、不见外商)的“买单”业务,避免上当受骗。同时内部应建立责任制和奖惩制度,加强制约和处罚。

二、出口退税程序

(一)定期申报。出口企业应建立出口退税凭证收集制度,按期向当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退税。除中远期结汇的出口货物外,上年度出口退税凡在清算结束前(本年5月31日)应收集齐全,因收集不齐并未申报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该批货物的退税申请。

(二)定期审核、审批退税。税务机关在收到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的退税申报资料后,应及时审核退税单证。对单证齐全真实,且电子信息核对无误的,必须在20个工作日内办完退税审核、审批手续。对有疑问的单证且电子信息核对不上的,要及时发函调查,落实清楚后再办理退税;征税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回函,在收到退税机关函调后3个月内必须将函调情况回复发函地退税机关,如因特殊情况确实查不清楚的,应先回函说明暂时查不清的原因以及下次回函的时限。凡经税务机关调查一个生产环节仍查不清、需追溯以往的,应由出口企业负责调查举证,然后报退税机关复核无误后方可退税。举证有误和在本年度退税清算期内不能举证其出口真实有效的,不再办理退税。

三、严格出口退税电子信息审核工作

(一)各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应尽快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除国家税务总局明文规定不进行电子信息审核的出口项目外,对出口企业申报的每一笔退税申请必须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报关单信息、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等进行核对。对确因电子信息原因通不过的退税申请,应适当采用人机结合的办法进行审核。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按照出口退税专用税票认证系统的有关规定采集、传递、分发、使用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确保电子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四、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一)各级税务部门、外经贸部门必须时刻注意骗取退税的新动向,密切配合,加强协作,提醒和教育企业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骗取出口退税,避免给企业和国家造成损失。

(二)对从事“四自三不见”买单业务的出口企业,一经发现,无论退税额大小或是否申报退税,一律停止其半年以上的退税权。对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退税的,也要按规定严惩不贷,情节严重的,由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撤销其出口经营权。对有关责任人员,要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绝不姑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八年六月一日起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7月04日 09:5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出口退税相关文章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本部直属事业单位,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现将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32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的通知(财综字〔199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了切实加强中央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的收缴管理工作,确保收入及时、足额地上缴中央财政,根据《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对收入解缴和使用问题通知如下:一、中央各主管部门及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其所在地财政机关征收;中央企业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征收。二、中央单位缴纳的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一律以“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科目就地缴入中央金库。三、各缴款单位统一使用“一般缴
    2023-04-22
    470人看过
  • 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适当放开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经营范围的通知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研究机电产品出口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5〕60号)文件精神,我部经与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协商,对少数有条件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和企业集团适当放开经营范围,现将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一、具备下列条件的机电自营出口生产企业或企业集团,经批准,可适当放开经营范围,经营同类相关产品和成立独立的有限责任进出口公司:(一)企业具有较大的经济规模,其固定资产达1亿元人民币以上;(二)企业具有较强的外贸实力,有健全的外贸经营机构,企业前一年自营出口创汇达1000万美元以上。二、凡具备上述条件,并且是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技术含量较高且需售后服务的机电产品的企业,经批准,可赋予与出口的自产成套设备相关的工程承包权和安装、调试、操作等技术人员及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请各地、各部门外
    2023-06-05
    481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成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贸易EDI服务
    发文单位:外经贸部文号:[1996]外经贸人发第83号发布日期:1996-2-27执行日期:1996-2-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各总公司,各工贸公司: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我部成立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贸易EDI服务中心为我部直属事业单位,主要任务是在我部领导下,负责为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及中介机构提供一个适应国际贸易电子商务技术应用的网络环境;由我部授权传递进出口贸易单证,传递政府贸易文件;提供网上EDI、电子商务和经贸信息服务;出具各类信息的传递证明等。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外经贸行业电子贸易网络的建设和运行,开展各类电子商务及电信增值服务业务。(二)负责政府授权的各类文件、法规、外贸单证的网上电子信息交换及服务。(三)承担
    2023-04-25
    342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971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971号1994年7月17日中国专利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中国专利局(国专发办字〔1994〕第11号)文收悉。考虑到近年来受理专利费用增加等原因,经研究,决定对专利收费标准作适当调整(调整后的专利收费标准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专利收费标准调整后,继续对确有困难的(具体标准由中国专利局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职务发明(单位)和非职务发明(个人)的收费实行部分减缓。减缓项目仍然是申请费、发明维持费、发明审查费、复审费和授权以后三年的年费等五项。二、对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收费减缓比例进行适当调整。职务发明调为60%
    2023-04-23
    234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的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办公厅发布文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总公司,各外贸中心: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贯彻〈会计法〉、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管理的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结合外经贸系统的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我部负责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在外经贸系统的贯彻实施,并负责研究和制定统一会计核算制度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二、为保证会计核算制度的贯彻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委厅、外贸局,各外经贸企业要进一步健全会计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财会人员,担负起“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重要职责,对会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外经贸部反映。三、结合本地区、本企业情况,要加强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工作,有计划地组织现有会计人员进行会计核算制度的培训,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四、各级外经贸企
    2023-04-24
    237人看过
  •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及通知范本》的通知
    发布部门: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发布文号:外经贸法函〔2003〕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近来,我部发现部分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合并、分立或减少注册资本时,因未能充分、适当履行其告知义务,导致其对公司债权人的公告或通知无效,从而妨碍了上述活动的顺利进行。为维护企业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我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及通知范本”(见附件),请各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部门在处理上述问题时供企业参考使用。特此通知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公告及通知范本2.外商投资企业分立公告及通知范本3.外商投资企业减少注册资本公告及通知范本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二○○三年三月十四日附件1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公告及通知范本(1)外商投资企业吸收合并公告范本________公司(接纳方公司)拟吸收合并_________公司(拟解散公司),已于____年
    2023-06-02
    434人看过
换一批
#财税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出口退税,从狭义上说,就是将出口货物在国内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已经缴纳的间接税予以退还的政府行为;而从广义上说,出口退税还包括通过免税或抵税等诸多形式使出口货物所含间接税趋于零的政府行为。 出口退税对外贸公司的一种补贴政策,按照出口货物的成本价... 更多>

    #出口退税
    相关咨询
    • 进出口贸易进出口退税流程
      四川在线咨询 2021-10-28
      1、相关证件的检验和登记表的领取:企业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工商登记证后,应当在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企业收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按照登记表及相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及相关人员印章,然后与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材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受理登记。三、填写出口退税登记证:税务机关接到
    • 外贸出口退税流程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12
      外贸出口退税流程: 1.有关证件的送验及登记表的领取 企业在取得有关部门批准其经营出口产品业务的文件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工商登记证明后,应于30日内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 2.退税登记的申报和受理 企业领到“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即按登记表及有关要求填写,加盖企业公章和有关人员印章后,连同出口产品经营权批准文件、工商登记证明等证明资料一起报送税务机关,税务机关经审核无误后,即受理登记。 3.
    • 关于外贸非法制造出口退税罪处罚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23
      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办理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在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凭证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关于骗取出口退税罪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18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
    • 进出口贸易公司的经营范围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2-07
      进出口贸易公司经营范围包含以下16种: (1)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品质、卫生、安全质量检验(包括感官的、物理的、机械的、化学的、生物的和微生物检验) (2)各种进出口商品的数量鉴定(包括衡器计重、水尺计重、容量计重),以及整批货物和包装内货物的数量鉴定(包括件数、长度、面积、体积等)。 (3)各种进出口商品的包装、标记鉴定。 (4)各种进出口货物的货载衡量。 (5)进口货物承运船舶的舱口检视、监视卸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