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时间,艳照门事件可谓吸引了很多人的关注,不管是在报纸还是在网络以及其他的媒体讨论的是沸沸扬扬,人们从不同的视角关注着这件事情的发展。从我自己的角度,谈谈由此事所引发的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
综观20世纪末21世纪初这些年,对娱乐圈的明星们私人问题的暴光可谓是有增无减,当然这其中会有人为炒作等的存在,但是绝大部分是对个人隐私的侵犯,这也受到了社会正义人士的谴责以及当事人和娱乐圈人士的控诉。然而,最终还是雷声大雨点小,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还在继续,反而这次事件确是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警方的介入告诉了人们事件的严重性。我倒是认为这是个很好的机会,一个引发人们对个人隐私权重要性及加强保护力度的认识和共鸣。
隐私,顾名思义就是个人对自己私人生活所涉及的秘密,采取一定措施,不为别人所知悉的,也不愿被别人知悉的事情。每个人作为一个社会个体,在充当社会角色的同时也是一个个人生活中的主体。正如法谚所说:破屋,雨可进,风可进,皇帝不能进。个人隐私对于每个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在当今法治社会,名誉权是每个人获得其他权利的基础,正所谓人无信则不立,而隐私则是享有名誉权的必然要求,因此,对于个人隐私的保护意义重大。在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今天,隐私权作为公民的基本权利,构成人格权的重要部分,也确立了法律对公民隐私保护的基本形式。
公民享有公权利和私权利,而私权利又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对于公民的公权利在特定情况下是可以剥夺的,因为它是一种力量的赋予,而对于公民的私权利尤其是其中的人格权是不能被随意剥夺的,正所谓天赋人权,是一种自然权。如果说人的存在是物质和精神的结合,那么,人身权就属于精神的范畴。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法学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律法规制定的根本指导思想。人身权作为一种私权,我认为是不应该有任何差别的。有一种理论认为公民的知名度越大,他的隐私就应该越小,即透明度越高。我认为这种理论本身就是侵犯公民的隐私权,将产生一系列问题,与保护隐私权是背道而驰的。举个例子来说,世界各国的领导人应该是享誉全球的,按照前边的理论他们的隐私应该很小,透明度应该很高,但是他们是因为什么而享誉全球的呢,是因为他们是各国的领导人,是一个国家的元首,这也是为什么其他人没有享誉全球的原因,所以我们应该根据这个基础,探讨他们隐私权的保护范围问题,而不应该把与作为一国元首无关的个人隐私也作为包括在透明度的范围,在这个方面应该说现在各国做的相当好。相对而言,作为娱乐圈的明星们,国家和社会对他们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不是很强,因为我们时常会看到一些娱乐新闻报道哪位明星和哪位明星拍拖,哪位明星怎样着装逛夜店之类,到现在的艳照门事件更是离谱。我也看到一些网友对艳照门事件的评论,批判明星们的私生活的糜烂,我认为这还是没有认识到保护隐私的问题,既然认识到这是他们的私生活,作为与此无关的人又有什么权利做评论,我想明星们被人记住,一开始不是因为他的私生活吧,而是他们的歌声,他们的演技,在舞台上或者荧幕上他们是大众的,在私下他们只是自己的,作为社会大众不能爱屋及乌,这是心态的扭曲。所以我们需要确定隐私的真正界限,把应该公开的事情和隐私分清楚,加强对隐私的保护,这才符合建设法治社会的大趋势,也是人类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
鉴于以上对隐私权问题的认识,其现实事实和重要性我们已有所了解。现在国家也提出以人为本的发展方针,这其中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是其中应有之意,在此提出几点拙见,以供探讨:
第一:国家文化部门要注重社会文化的发展趋势,加强对人民群众思想文化的教育和引导。要引导文化发展方向,加强对国家文化传播部门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切实行使人民所赋予的行政权利。
第二:文化传播机构,首先是新闻媒体,要以所承担的社会责任为己任,以积极向上的文化内容在人民群众中树立良好形象,不能迎合一些低俗思想,助长社会不正之风。其次是文艺界,艺人要以其文艺素养在群众中树立地位,不能本末倒置,以所谓的炒作来吸引人民的支持,混淆视听,也失去了自尊。
第三:公民要提高对隐私权的保护,对侵犯隐私的违法犯罪行为要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司法部门要提高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惩处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使公民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总之,由于历史和社会意识等原因的影响,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力度一直很弱,但是隐私权作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民行使其他的权利具有很大的影响。随着人类法治文明的发展,其重要性将日益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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