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优化收入分配中的财税调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4 02:50:10 72 人看过

怎样处理好收入分配问题,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全局与命运。我们需要优化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抑制不合理的收入悬殊,抽肥补瘦。

最近,收入分配改革问题备受关注。这个问题,也是小平同志晚年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就是收入分配问题。他甚至认为,怎样处理好收入分配问题,关系到中国现代化的全局与命运。我们需要优化调整收入分配格局,抑制不合理的收入悬殊,抽肥补瘦。这方面要推进的财税制度建设和调节方式,可以考虑如下几点。

第一,现在我们在数据上已经可以认定,近几年国民收入分配中企业形成的收入明显提高,应该对于国企收入做出一定的再分配调节。

主要是大型企业,特别是有垄断特征的国有大型企业,他们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近年来是明显提高的。这些垄断,包括不可避免的自然垄断因素,另外也有一些是国家给予的特许权所形成的垄断因素。某些垄断需要在今后的改革中加以消除。这些改革在推进的同时,应该在垄断企业、大型企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实际调控。应该肯定,2008年已经正式运转的中央级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里面的一个进步,就是这些在国资委管理监控之下的100多家大型企业,大体上已分别按照5%和10%两档向国库上缴资产收益,这种上缴比例还应再适当调高。按这个发展方向,以后应该在制度上,通过国有经济的进一步战略性重组,使中央级的国有大型企业最后收缩到100家以下,从而可以逐步地发展一户一率的特定法案,通过代表全体公民利益的立法程序,在法案上形式上确定某一个特定国有大型企业按什么样的功能定位、应该怎么处理向国库上缴资产收益的分配事项(石油特别收益金已有这种模式的雏型)。

第二,各个方面非常关心的个人所得税,应按走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思路作出改革。

现在按照十一个分类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框架之下,简单地讨论提高起征点没有意义。财政部网站上所说的如果现在起征点简单抬高实际上对富人更有利,就是在这个前提条件下说的,即个人所得税其他都不变,只提高起征点,就是这样一个结果。但我们的发展方向应该是推进中央早已在文件里写明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这个改革方向上的综合配套改革。我个人的建议是,可以首先把资本利得抛在一边(即资本利得可能还要处理为分类,它比较敏感、比较特殊),其他的各种收入看有没有可能都进入综合。这其中一个很关键的事情,是要做好使相关技术性前提条件到位的工作。现在每个人有公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应该成为各人的社会保障号码,同时也应该成为个人纳税号码,同时配上金融实名制和金融系统的计算机联网。这样可以把一个人名下在各个金融机构的年度利息收入合计在他个人的号码之下,然后再以超额累进的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那么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应该怎么样考虑呢?我认为,极而言之我们可以不动起征点,在一开始过了起征点的这个档次上,可把税率调低到1%,最高不超过2%,它对应的是比较低收入的社会阶层,这些人虽然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原来一交就是按5%交,现在降低到1%,使他既进入纳税人范围,又明显降低了税负。1%的税率,可以一直延伸到所谓“中等收入阶层”的下沿。

再有,对于税制里于收入分配领域里可以发挥作用的另一个税种——不动产税,也就是物业税,应该给予特别的关注。过去文件里称之为物业税,是借鉴了香港的物业税的表述。但实际上这个税的设计和香港的物业税有区别,它应该对应的是市场经济成熟国家所称的、地方政府要作为它的税基和主要财源支柱的房地产税或者不动产税。我们现在如果把它定位为房地产税,在保有环节征收,要做税基评估,形成调节机制,好处有很多,可以校正地方政府职能与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等等。除此之外,它会给中国有产权房的社会成员增加一个保有环节的税负,这个税负可以起到一定的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当然也不排除一定条件下的税负转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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