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财产不得保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21:40:31 88 人看过

人民法院不得查封被执行人下列财产。扣押和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庭生活所需的服装、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所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所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要的生活费用按照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需物品;

4、未公开发明或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为身体缺陷所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用品;

6、被执行人获得的勋章和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的名义与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和冻结的财产;

8、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财产不得查封、扣押或者冻结。

财产保全措施有哪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

1.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法院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予以变卖,保存价款。

2.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

3.人民法院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法院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

4.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财物或者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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