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经期放弃强奸是中止还是未遂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02 04:10:08 400 人看过

一、因为经期放弃强奸是中止还是未遂

1.女性生理期与对女性生理期的认识分别归属不同知识领域

如果被害人正在月经期间,导致犯罪嫌疑人停止对其实施性侵害。这个原因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是主观原因,还是客观原因?对于原因力的认定是本案犯罪形态归属于犯罪中止还是犯罪未遂的前提。生理期就是指发育成熟的女性每个月都有一次月经,也就是月经期,属于自然科学范畴。但不同的人因文化差异对女性生理期的认识不同,因而属于主观认知领域。女性生理期是否为不能继续犯罪的客观条件?显然不是,那么就要从犯罪分子的主观上进行判断。

2.放弃犯罪的主观原因是区别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关键,也是认定为犯罪中止的理由。

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共同点都没有把犯罪完成,即犯罪分子主观上所追求的犯罪结果没有发生。二者的区别在于犯罪未遂只能发生在着手实施犯罪之后,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犯罪预备和着手实施的过程中;犯罪未遂是被迫的,而犯罪中止晏自动的防止了犯罪的结果。是指着手实行犯罪后的中止是行为人自动中止犯罪,是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在主观上上自动放弃了犯意,在客观上自动停止了犯罪的继续和完成。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看,中止犯罪的原因和犯罪中止的动机也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犯罪分子的幡然悔悟、怜悯之心、嫌恶之情,又可能是经他人劝告以致思想发生转变,还有的出于犯罪分子慑于法律制裁等。但只要犯罪分子是在有条件和可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不管其受到什么因素影响、基于什么考虑,最终出于其本人的主观意志,放弃了继续犯罪的意图和行为,均应视为自动中止犯罪。

二、强制猥亵罪的辩护策略

强奸未遂,强奸中止,与强制猥亵既遂,在实践当中很难区分,区分的主要标准在于嫌疑人的主观想法,可以说就是一念之差的区别,但是这个定性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又有很大的影响,这就产生了很多有意思的案例。大家好,我是北京陈律师,下面我就给大家讲讲这几者的区别,陕西有一个案例,男子杨某权,在早上骑摩托车时遇上女子李某红晨跑,一时见色起意,将李某红拦下,动手动脚意图不轨,将李某红的内衣也都扒下了,李某红说自己正值经期不方便,杨某全验证真实后,放弃了原来的企图,开摩托车走了,李某红随即报警。后检察机关指控杨某全是强奸犯罪中止,杨某权的辩护律师提出杨某全不构成强奸犯罪应该是强制猥亵罪,结果法院认同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判处强制猥亵罪,既遂有期徒刑七个月。这让我想起了我还在检察机关工作时的另一个案例,当时检察机关指控男子张某犯强制猥亵罪既遂,张某的辩护律师提出,根据现有证据和嫌疑人供述,张某应该定性为强奸犯罪中止,并且没有损害后果,应当免于处罚,后来法院采信了辩护律师的观点,免于处罚,使强制猥亵罪5年以下的刑期直接变成了免于处罚。

按照普通人的朴素观点,强奸未遂,强奸中止,与强制猥亵既遂,都是没有强奸成功,因为客观原因导致的强奸不成功,比如对方反抗太强烈,有外人外力干预,这就属于强奸未遂,因为主观原因放弃的,比如良心发现,或者害怕受惩罚而放弃,这就属于强奸中止。如果一开始就没想着要强奸,就是想看一看,摸两下得了,那么这就是强制猥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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