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某与陈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1:55:23 462 人看过

上诉人(原审被告):。

委托代理人: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上诉人兰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2010)水民一初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兰某及委托代理人李保红,被上诉人陈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2009年12月21日陈某在兰某处购买了浴缸(含水龙头),价格为4000元。2010年1月16日陈某所购买的上述水龙头断裂,因陈某家无人,致使陈某家财产以及其楼下住户王辉房屋内财产被水浸泡。后王辉起诉陈某要求赔偿。2011年10月24日经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陈某赔偿王辉17000元。该款项陈某已经支付。2010年7月20日陈某申请对其在兰某处购买的水龙头接头铜材质的含量是否合格以及水龙头、支架结构受力进行鉴定。我院依法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联系后,鉴定部门表示需要生产者提供产品材质牌号,才能进行鉴定。我院遂要求兰某提供其销售产品的材质牌号。兰某表示与厂家联系后,厂家无法提供。由于缺少鉴定部门所需材料,该鉴定申请鉴定部门未接受。2012年7月25日陈某申请对其房屋财产受损价值进行鉴定。我院依法委托新疆鸿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2012年10月17日鉴定部门出具鉴定报告,结论为陈某损失为6163.66元。2012年10月18日鉴定部门又出具一份说明,内容为关于(2010)水民一初字第695号委托书,委托鉴定内容包含一个穿衣镜被泡坏。当时现场勘查,墙面无镜面存在,只有挂镜的印子。故我方不能判断镜面是否是本次漏水造成的损害,因此这部分存在异议,异议部分由法院宣判。除去镜面受损造价为5232.54元。陈某为此支付鉴定费500元。另兰某销售给陈某的水龙头是从金久洁具公司购买,价格为720元。另兰某为乌鲁木齐市维卫电子洁具业主。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为兰某销售的水龙头是否存在缺陷、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对于该争议焦点本院须结合相关鉴定予以确认,但由于兰某无法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相关检材,致使鉴定无法进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认定兰某作为销售者有能力以及应当提供鉴定所需要的产品材质牌号,其不提供视为举证不能,故本院对兰某提出的其销售的水龙头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辩称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陈某因兰某所销售的水龙头断裂致使漏水造成楼下住户损失17000元,参照鉴定部门意见陈某自己财产损失为5232.54元,水龙头损失720元的事实存在,兰某作为水龙头的销售者按照上述法律规定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陈某主张的穿衣镜损失因其并未向鉴定部门出具破损的镜面,因此本院对于其主张的穿衣镜损失不予认可。对于陈某主张的水龙头价值为1836.34元的诉称,因无相应证据证实,故本院对于其主张的价格不予认可。遂判决:一、兰某赔偿陈某支付给楼下住户王辉损失17000元;二、兰某赔偿陈某财产损失5232.54元;三、兰某赔偿陈某水龙头损失720元。

上诉人兰某上诉称,一、本案中被上诉人未能举证产品存在质量缺陷,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二、针对损失,被上诉人申请法院委托进行损失鉴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存在错误;三、针对产品缺陷与财产损失意见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水龙头接铜头的断裂系被上诉人使用、保管不当造成的,被上诉人应自行承担相关损失。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判,驳回陈某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陈某答辩称:兰某安装的水管及水龙头从力学角度、外观上看都存在问题;鉴定报告我也不认可,我认为鉴定的损失过低;水管爆裂时我并未在该房屋居住,故不可能存在外力将其碰撞并导致水管爆裂,且现场也没有任何的碰撞点,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兰某的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判决。

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相一致。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一、二审庭审笔录为证。

本院认为:上诉人兰某认为不能其因无法提供鉴定所需要的相关检材无法鉴定九判令其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产品质量是否存在缺陷或瑕疵必须经过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才能予以确认,兰某不能提供鉴定相关的检材致鉴定无法进行,其应当承担责任,故兰某的该项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陈某的财产损失问题,原审法院委托新疆鸿联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鉴定,上诉人兰某认为鉴定存在错误,但其并未在复议期限内提出异议,且在原审中并未申请重新鉴定,故对兰某的该项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上诉人兰某认为产品与陈某的损失之间不存在必然因果关系,本院认为陈某因兰某所销售的水龙头断裂致使漏水造成损失的事实存在,兰某作为水龙头的销售者及安装者在其没有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陈某在使用、保管过程中存在过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故上诉人兰某的全部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73.81元(上诉人兰某已交),由上诉人兰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28日 21:0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损害赔偿相关文章
  • 陈某华与周某顺相邻权纠纷上诉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华,女,193*年1*月25日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新平县桂山镇鲁贤街**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攸某兰,女,196*年**月8日生,汉族,新平县桂山镇财政所干部,住新平县桂山镇镇政府小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周某东,男,196*年**月16日生,教师,住址同上。上诉人陈某华因相邻权纠纷一案,不服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0)新民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华及其委托代理人攸某兰、被上诉人周某顺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某东、鲁某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陈某华与周某顺两户房屋相邻。相邻处历史形成一条长约10.50米、北窄南宽的滴水巷道。对此滴水巷道,两户现有的土地、房产证件均未明确过使用权(以上事实有两户提交的土地使用证、房产所有证、勘验笔录证实)。2000年2月22日,周某顺户因老房年久失
    2023-06-10
    68人看过
  • 某公司诉陈某,鲁某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文章中人物等名称均为化名)(一)基本案情**雷有限公司系“BURBERRY”25类服装系列注册商标的持有人。2012年3月20日,公安机关侦破了陈-凯、鲁*敏销售假冒上述注册商标商品的刑事案件,并于次日要求**雷有限公司协助对涉案假冒商品进行了辨认。2012年8月24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两被告人有期徒刑(缓刑)和罚金。2014年8月15日,**雷有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00万元。两被告陈-凯、鲁*敏认为,**雷有限公司2012年3月20日已知晓侵权行为存在,其2014年8月才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二)裁判结果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雷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被告陈-凯、鲁*敏构成侵犯**雷有限公司商标专用权,应连带赔偿原告**雷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5万元及合理费用1.5万元。鲁*敏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知识产
    2023-12-15
    468人看过
  • 谢某某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
    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郑某某。上诉人谢某某因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县人民法院(2006)梅民初字第7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谢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律师,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郑某某律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00年4月6日,上诉人向梅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领取了营业执照为441421307000022号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资格,未登记字号名称,在梅县城东镇经营饲料加工业务。2005年4月4日至5月10日,被上诉人曾某某(石子岭猪场经营者)到上诉人谢某某经营的梅县城东谢田饲料门市多次购买了猪饲料原料,其中:玉粉4440公斤、麦皮927公斤、豆粕1273.5公斤、4313#预混279公斤、秘鲁鱼粉70公斤,饲料款共计13243.
    2023-06-13
    309人看过
  • 卢某、陈某X、陈某X与阙某民间借贷纠纷
    一、基本案情1、原告:卢某、陈某X、陈某X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子禄,福建联合信实(龙岩)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2、被告:阙某3、原告诉称:2011年2月2日,阙某向陈某借款12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每月2500元计算。至2012年2月2日止,阙某结欠陈某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并向陈某出具《借条》1份,《借条》内容为:“今借到陈某人民币2011年2月2日壹拾贰万元(¥120000元),2011年度利息30000元,合计借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正(¥150000元)。此据。借款人阙某,注月利息(3500元),2012年2月2日。”陈某因病于2016年12月11日去世,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分别是陈某的配偶、长子和次子。2018年春节前,卢某、陈某椿、陈某华向阙某催讨上述借款本息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阙某一次性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0000元,并支付2012年2月2日起至款还清之日按月利息3
    2023-03-28
    125人看过
  • 董某某诉庞某某、李某某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庞某某,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许某某,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董某某为与被告庞某某、李某某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受理后,于2009年7月10日给被告庞某某、李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并给原告董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须知。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依法由于迎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相成、李世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师丽峰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被告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许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2008年7月7日,
    2023-06-07
    170人看过
  • 王某与罗某某财产损害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振华,男,197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无业,住安福县山庄乡远家村桥头。被告罗艳萍,女,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安福县人,住安福县平都镇安平路。原告王振华与被告罗艳萍财产损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曲林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振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艳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振华诉称,1998年原告领取了机动车驾驶证,证号为362429197612082319,2008年6月份原告驾驶证年检时,交警部门告知原告,并出具交通违法信息表,表中显示原告2007年12月25日等五次违章,其中三次均是在浙江境内,违章车辆为小型汽车,车牌为GK2620。原告跟交警部门解释,自己从未到过浙江,驾驶证是被他人盗用后违章,原告与浙GK2620的车主即被告罗艳萍没有过任何雇佣合同。因原告驾驶证被他人盗用,原告的驾
    2023-06-08
    301人看过
  • 关于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与被上诉人党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某市某某医院。法定代表人赵某某,院长。委托代理人尹某某。委托代理人郭娟,河南宛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党某某。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委托代理人刘运起,河南恒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与被上诉人党某某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某某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宛民初字第1200号民事判决。某某市某某医院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某某市某某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尹某某、郭娟,被上诉人党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某某、刘运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2008年5月28日原告党某某因反复腰痛4年,左下肢跛行l年余,加重伴瘫痪8天,入住某某市某某医院治疗。入院初步诊断为L1/2、2/3椎间盘突出症,脊椎圆锥损伤并双下肢不全瘫。2008年6月2日在全麻下行前路椎间盘摘除植骨内固
    2023-06-05
    358人看过
  • 原告王某与被告车某、周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
    原告王蒲英,女,1945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回县周旺镇周旺居委会8组。委托代理人范生元,隆回县国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车立华,女,193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回县周旺镇周旺居委会8组。被告周哲仁,男,193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隆回县周旺镇周旺居委会8组,系被告车立华之夫。委托代理人文仕伟,隆回县世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蒲英与被告车立华、周哲仁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名誉权纠纷一案,于2009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车立华长期以来多次在公共场合诽谤原告的名誉,2009年2月28日被告将大粪泼在原告身上,后被告又到原告家中,将原告的电视机等物打烂,并拿走现金820元。要求判令:1、两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7040元;2、判令被告为原告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10
    2023-06-05
    352人看过
  • 林某等15人诉某旅行社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某旅行社在传媒上作广告,宣称将组旅游团赴香港、东南亚旅游。每位游客视情况分别缴纳旅游费用8300元、7200元和6800元。看到广告后,先后有16位游客分别缴纳了旅游费用。旅行社在收取旅游费用时,并未与游客签订书面合同。1998年11月28日旅行社将16位游客组团赴香港。赴香港之前,旅行社为各位游客办理了帼际预防接种证书》,但没有实际安排游客进行预防接种。此外,旅行社也没有为旅游团安排专职领队及全陪导游随团,而是指定一位游客为该团队领队,在各旅游地点由当地导游接待。团队出发后,在旅游的过程中,游客李某感觉身体不适并有严重不良反应。旅游团队中几位有医学常识的人根据李某当时的症状判断李某患有较为严重的传染性肝炎。当即向导游提出送李某到当地医院住院检查。导游以与旅行社之间并无类似约定和手续上比较麻烦为由,拒绝了游客的要求。旅游团到达马来西亚时,李某的病情急剧恶化。一位游客联系自己当地的亲
    2022-11-15
    354人看过
  • 耀某物资有限公司诉李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一案一审民事判决
    原告河南耀某物资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李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红原告河南耀某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称耀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产品质量损害赔偿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耀某公司经理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耀某公司诉称:2007年9月份,原告因建砖厂需要在被告处购买水泥预制楼板1000余块,每块单价42元,2008年6月28日原告雇工杨丰才在上楼板时,因被告所制楼板质量不合格,突然断裂,造成杨丰才左脚骨折被截肢(六级伤残)。现在由于其产品质量问题造成人身伤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厂家应对其产品质量因造成人身伤害承担法律责任。原告作为雇主,已支付杨丰才医疗费46039.01元及残疾赔偿金等损失12万,共计166039.01元,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此款。被告李某某辩称:原告购买的预
    2023-06-07
    390人看过
  • 董某与陈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
    上诉人(原审被告)董,男,1948年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女,1956年月18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杨,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董春因同居关系析产纠纷一案,不服长岭县人民法院(2008)长民初字第10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董、被上诉人陈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时原告陈诉称,1991年7月,我与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同居生活18年,没有生育子女。我与被告是事实婚姻关系。家庭财产有1000棵左右杨树(树龄二十七、八年)、两头牛(一头母牛、一头小牛)、三间砖平房剂量间仓房、一台21英寸彩电、三个箱子带架、一辆三马车。2007年四亩地玉米打8000斤左右。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每人分四亩承包地,已经转包给他人耕种至2009年底。有2万元存款在被告手中,没有外债。家庭债权夏光有欠6000
    2023-04-22
    492人看过
  • 睢某某诉安阳县黄口水泥厂、被告崔某某水泥产品质量纠纷一案
    原告睢某某(睢某珍),女,1968年元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某某,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水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李某生,男,1962年生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河南法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1964年8月7日生原告睢某某诉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被告崔某某水泥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于2009年9月23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睢某某、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告崔某某,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委托代理人李某生、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睢某某诉称,2009年原告家中建房,2009年7月4日、2009年7月5日从被告崔某某建材门市部购买的被告安阳县黄口水泥厂生产俊鹰牌水泥12吨,价值3000元。原告使用后发现该水泥存有质量问题,所建房屋墙面、地面、房顶起沙,不凝固,2009年8月10日经崔某某
    2023-06-07
    376人看过
  • 车某军诉王某文等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
    上诉人(原审原告)车某军,男,195*年8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大同区高台子镇太平村前胡家屯。委托代理人郑某策,男,193*年5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大庆市大同区大同镇同心街**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文,男,195*年10月*日出生,无职业,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东风监狱第八管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江,男,195*年9月*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工人(已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住大庆市萨尔图区风云村**号楼201室。委托代理人殷某海,男,194*年10月**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检察院退休干部,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号楼**单元301室。上诉人车某军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文、杨某江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2002)同高民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车某文及
    2023-06-08
    336人看过
  • 邹某某诉殷某析产纠纷案
    苏民终字第16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上诉人(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31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合肥市第二棉纺厂退休。委托代理人朱某,男,安徽省美菱电冰箱厂退休。(系邹某某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殷某,男,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苏省常熟市经委干部。委托代理人任迈克,男,46岁,江苏省常熟市联运公司职工。原审原告邹某某,女,1902年出生,汉族,退休职员。原审原告陶aa,女,1935年5月28日生,汉族,常熟市石梅小学退休教师。原审原告陶bb,女,1936年生,汉族,西北工业建筑设计院上海分院退休。原审原告陶cc,男,1937年生,汉族,天津染化三厂退休。原审原告庞某某,女,1923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a,女,1928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b,男,1916年生,汉族。原审原告邹c,男,1926年生,汉族。上诉人邹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殷某析产纠纷一案,不
    2023-04-25
    398人看过
换一批
#侵权责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损害赔偿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白某与钱某婚约财产纠纷
      重庆在线咨询 2021-01-14
      上诉人(原审被告)白×,女,汉族,农民,住郸城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钱×,男,汉族,住郸城县,系白×的舅父。   二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王东亮,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又名王××),男,汉族,初中文化,住郸城县,农民。   委托代理人刘立杰,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白××,男,汉族,住址同白×,农民,系白×之父。   原审第三人王×,男,汉族,住
    • 杨某和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怎么处理
      山西在线咨询 2021-03-10
      上诉人杨某要因与被上诉人陈某翔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于二0一一年七月十四日作出的(2011)安法民一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杨某要及其委托代理人傅建高、被上诉人陈某翔的代理人陈石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
    • 陈某某刑事拘留多少天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29
      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 刑事拘留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 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对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王某诉某村遗产继承纠纷案的内容包括哪些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7-01
      起诉状,弄清楚对方的基本登记信息(对方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电话等),可以自己写也可以找律师代写;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复印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