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复函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9 01:50:42 495 人看过

计办价格[2002]696号

安徽省物价局:

你局《关于经济合同鉴证费有关问题的请示》(皖价房[2002]83号)收悉。经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就合同鉴证的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进行鉴证,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应当坚持自愿的原则。即,要求对合同进行鉴证,是签订合同双方的自愿行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应强制对合同进行鉴证。

二、合同双方当事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合同鉴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价费字414号)的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合同鉴证费。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12日 10:5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关于水路运输法规、规章有关问题的复函
    武汉市交通委员会:你委武交字[1992]第104号文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水路运输企业的各种营业机构(公司、部、站、所等)依法从事水运业服务,其性质应根据《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确定。这类机构申请从事为本企业服务以外的其他水运业服务,依法经批准取得营业执照,应视为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其所从事的代办运输手续、代办货物中转、代办组织货源业务,属水路运输服务业务。它不享有承运人的权利,不承担承运人的义务。二、关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短少、变质、污染、损坏等情况产生直接损失如何赔偿的问题,应根据《水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即已投保货物运输险的货物和实行保价运输的个人生活用品,按该条一、二两项办理;未保险或保价的,按该条三项办理,其赔偿价格的计算,按铁道部、交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物价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九八七年发布的《货物运输事故赔偿价格计
    2023-06-08
    274人看过
  • 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
    法规标题: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复函发布时间:法规类别:农业税法规文号:财农税字【1990】71号地域:全国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你厅〔90〕内财农税字第610号《关于提取牧业税征收经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按照国家税收管理体制,牧业税在贯彻中央规定的原则下,由自治区制定具体征收办法,但是,按照国家财政制度,从税收中提取征收经费应当报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考虑到你区牧业税办法已发布施行,照顾牧业税征收工作的实际需要,同意你厅意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从牧业税收入中提取5%作为征收经费。
    2023-06-07
    57人看过
  • 关于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你院《关于咨询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穗检函〔2004〕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根据原劳动部工资局《关于精减回乡、回家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62〕中劳薪字第186号)、原内务部《关于工作人员自动离职后又参加工作其连续工龄的计算问题的复函》(〔1963〕内人工字第13号)关于曾经自动离职,离职后又重新参加工作的,其连续工龄应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算起,以及原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关于因个人原因脱离过工作,以后又参加工作的,其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应从最后一次参加工作时算起的规定,按你院来函,韩永晖1991年4月自动离职前的工作时间,不能与以后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连续工龄。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劳动制度改革四个实施细则的通知》(粤府〔1986〕134号)关于合同制工人合理流动时,其前后实际工作时间可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
    2023-05-03
    328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城市测量资质有关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省建设厅:你厅“关于我省制定城市规划测绘任务施测单位资格管理办法的请示”(黑建规字〔2000〕25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测绘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管辖系统内的单位承担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测绘任务,由该部门进行测绘资格审查。根据国务院的职责分工,城市测量管理工作由我部负责。目前执行的城市测量的资质标准包含在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中(详见建设〔2001〕22号文)。考虑到城市勘测的性质和各省城市测量管理状况的差异,我部认为,你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城市勘测工作的管理,可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建设部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城市测量资质管理办法。特此函复。
    2023-06-10
    497人看过
  • 关于出口应税消费品有关消费税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部门:财政部发布文号:[1994]财会四字第04号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出口货物退税的具体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免征办法有直接免税和先征后退两种。对于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应税消费品,可以直接免税,出口后如发生退关或退货,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缴纳消费税。如生产企业通过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则采用先征后退的办法,即由生产企业先交消费税,待外贸企业办理报关后再向税务机关申请退税。由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所退税款应由外贸企业退还给生产企业;生产企业将产品卖给外贸企业由外贸企业自营出口的,所退税款归外贸企业所有。退税后又发生退关或退货的,外贸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交已退的消费税税款。属于代理生产企业出口的,所补交的税款应向生产企业收取。采用先征后退办法的理由是,消费税属生
    2023-06-07
    174人看过
  • 劳动部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
    广州市劳动局:你局《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请示》(穗劳函字〔1997〕127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企业和部分不能实行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否不实行‘双休日’而安排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工作不超过6小时40分钟?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条件的企业应实行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企业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按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每周工作超过40小时
    2023-04-22
    80人看过
  • 《关于交强险有关问题的复函》免赔条款规定
    根据《条例》和《条款》,被保险机动车在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驾驶人醉酒、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交强险完全免赔作为国家强制机动车投保的险种,无论是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或是无责,保险公司都得赔偿,唯一交强险可以不承担责任的情况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之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非受害第三人故意的交通事故损害,交强险都将在被保险机动车有责或是无责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
    2023-08-17
    141人看过
  • 关于查处贩运走私烟案件有关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烟草专卖局:你局《关于处理六宗贩运走私烟案件的请示》(琼烟专〔1994〕7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根据《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无特种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单位,经营外国烟草制品是非法的。你省有关执法部门查获的走私烟,应根据一九九一年四部局《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知》中“各地区各部门查获的走私烟,一律交由国家烟草专卖部门统一收购”的规定处理。二、对违反规定擅自经销和无证运输走私烟的单位和个人,要坚决查处;对查扣的走私烟应予以没收。三、查扣的走私烟,必须送检。对伪劣、假冒商标的走私香烟,一律销毁,不能让其流入市场。
    2023-06-06
    500人看过
  • 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劳办发[1996]5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厅:?你厅《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新劳力字[1995]263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关于企业招工时,劳动行政部门是否办理录用手续问题。〖HT5SS〗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国务院令第103号)的规定,企业拥有根据生产和工作需要自行确定用人形式、条件、灵活调节劳动力数量的自主权。因此,企业在招工时,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办理录用审批手续。但企业录用职工后,要按照劳动部《关于实施〈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的意见》(劳政字劳动部办公厅文件对《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1993]3号)的要求,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办理社会保险等手续。?职工跨地区流动的,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时,不应要求职工原工作单位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补办录用手续。企业招用农村劳动力(包括跨地区招用的),仍按国家有关规
    2023-04-22
    164人看过
  • 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你公司报来《关于在职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支付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函告如下:一、根据《集体合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的规定,企业在职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待遇的支付,应由用人单位与本单位职工通过集体协商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来确定。原则上丧葬补助费可按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一次性抚恤费可按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计发,若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高于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可按本人缴费基数计发。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可按不高于当地城镇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00%计发。所需资金由企业承担。二、原省劳动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云劳〔1995〕118号)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不再执行。二○○七年一月十七日
    2023-06-09
    306人看过
  • 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颁布时间:2001.12.26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你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合同支付生活费问题的请示》(苏劳社法〔2001〕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以下简称《规定》)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有关生活补助费的支付问题,地方有规定的,可以按地方规定执行。地方没有规定的,以《规定》废止时间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时,应计发劳动者至《规定》废止前工作年限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12个月;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二、对于国有企业改制的,企业中
    2023-06-10
    397人看过
  • 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天津海事法院:你院《对适用〈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几项规定〉中有关问题的请示》(〔1994〕津海法商函字第230—1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一、关于适用法规问题。我部《关于港口作业事故处理的几项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其调整范围为:在港口装卸、驳运、保管作业中造成货物的灭失、损坏事故或船体、船具的损坏事故。由于港口库场属中转库场性质,港口根据生产作业需要将货物移至另一库场,即货物捣载,为港口保管货物作业范畴,如在此作业中发生货物灭失、损坏,应属《规定》调整范围,港口应据此承担责任。在港口装卸、驳运作业中造成货物灭失、损坏或船体、船具的损坏事故,均属《规定》调整范围,港口应据此承担赔偿责任。二、关于货损后货物的检验费、勘验费及利息问题。上述费用不属货损范围,《规定》中未做明确规定,应适用有关法律的规定。
    2023-06-08
    188人看过
  • 关于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有关问题的复函
    江苏省交通厅:你厅《关于公路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中有关问题的请示》(苏交公〔1993〕113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一、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事先经公路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设计、修建。凡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公路主管部门可按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细则》第五十四、五十九条的规定,分别情况责令其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处以罚款。二、在公路上设置交叉道口后,是否要进行路产损害赔偿、赔偿多少,应根据我部和各地方的有关规定进行,如无具体规定,则应根据是否对路产造成损害及损害大小决定。
    2023-06-08
    332人看过
  • 关于环境行政复议管辖权问题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局:你局《关于环境保护行政复议问题的请示》[桂环办函(94)46号]收悉,经研究,复函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其中所称上一级机关是指作出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罚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应当向作出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议。
    2023-06-06
    462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XX部关于对工程造价有关问题的复函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11-02
      建设部关于对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复函建办标函[2005]155号四川省建设厅:你厅《关于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川建[2005]3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51号)和国务院清理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管理的通知》(国清[
    • XX司关于办理和赠与公证等问题的复函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10-28
      【发布单位】司法部公证司【发布文号】【发布日期】【生效日期】【失效日期】【文件来源】网络、报刊等公开媒体,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广东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粤司公(1988)296号《关于继承权转移和继承份额赠与等问题的请示》函收悉。现答复如下:一、关于如何办理继承人为转让其应继承的份额而申办的公证证明事项,同意你处意见,即在未取得应继承财产的所有权之前,继承人之间通过协商的办法转
    • 最高人民关于异父母兄妹问题的复函
      广东在线咨询 2022-10-26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时间】【实施时间】【效力属性】有效【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异父母兄妹结婚问题的复函安徽省XX人事处:你处关于常福虎、常银花婚姻问题的来函已收到。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的精神,异父异母的兄妹可以结婚,同父异母的兄妹不能结婚。对常氏兄妹的婚姻问题,因为我们不能确定他们之间的血统关系,无法提出具体意见。
    • 关于建设施工合同的复工问题
      青海在线咨询 2022-10-25
      要想干工程和要回工程欠款,以上内容可以提,但解决可能性小
    • 关于购房合同和认购合同有关的问题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7-12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那么购房合同和认购合同区别是什么呢?律师告诉你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