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刑时间从什么时候算起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法律依据:
1、《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刑法》第四十四条
【拘役刑期的计算和折抵】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刑法》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被羁押时间超过被判刑期,对于超过所判刑期的羁押时间是否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羁押超刑期在一般情况下不会引起国家赔偿责任。刑事案件的拘留、审查、起诉、审理只要是依法在期限内完成的,即使羁押时间超过刑期均不应赔偿。
基层法院在审理量刑幅度在单处罚金、拘役或有期徒刑六个月以下的轻刑案件中,经常会面对被告人被超期羁押的问题。
为了做到以罪量刑,正确实施“罪行相适应”原则,笔者建议目前在公检法内部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公安机关建立捕后侦查期限及刑事拘留报备制度,对事实清楚、无遗漏罪行和犯罪嫌疑人的轻刑案件和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应在批捕后一个月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
此类问题的处理国家的有关法律有着明确的规定,所以自己不需要过度的纠结其中的利益问题,只要自己遵循有关的规定就可以,但是最为关键的就是自己的判罚情况是否符合有关的规定,一旦不符合就会到导致自己的权益保障有着不小的麻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四十六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二、因犯罪被判刑了,之前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时间能否折抵刑期
对于判处不同的主刑,刑期的起算日期是不同的,但是一个基本原则,就是但凡被羁押的期间都是可以折抵刑期的。当然也有例外的。
1、关于刑期起算时间
对于被判处拘役和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从实际执行之日起计算的。也就是说起算的日期是法院判决生效以后,法院下执行手续之日起。这个日期既不是被抓获之日也不是宣判时,因为有一些案件在宣判以后被告人逃脱了,没有实际羁押,自然也是不能计算刑期的。
那么,刑罚实际执行前先行羁押的是否就白羁押了呢?当然不是!具体我们在第2部分刑期折抵部分进行详细说明。
对于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不存在什么刑期的起算问题了,因为他是没有刑期的终点的。但是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之后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是从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的。
对于被判处缓刑和管制的,这个相应的期限为考验期,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也就是判决生效的日子。
2、关于刑期的折抵
这个主要涉及到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缓刑和管制的折抵。因为对于被判处死缓和无期徒刑的,即便被减为有期徒刑,之前羁押的刑期也是不予计算的。
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第1个问题是哪些时间可以折抵,第2个问题是折抵的天数怎么计算?
对于折抵的时间而言,但凡被羁押的都是可以折抵的,包括被抓获之日的,刑事拘留的,逮捕期间的,以及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都是可以折抵的。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期限是不能折抵的,因为没有完全的限制人身自由,在一定限度内还是有一定的人身自由的。
对于折抵的天数而言,与不同的主刑,折抵天数是不一样的。
对于有期徒刑和拘役来说,除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是2日折抵1日以外,其他的羁押1日都能折抵刑期一日。
对于管制而言,先行羁押的一日折抵管制期限二日,先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一日折抵管制一日。
对于缓刑而言,羁押的日期并不能折抵任何考验期。比如判处了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之前即便羁押了10个月、11个月甚至11个半月,这个羁押的期限都是不能折抵考验期的。当然,如果事后由于发现漏罪、又犯新罪或者违反考验期的规定,被撤销缓刑以后,这种情况下之前羁押期限是可以折抵刑期的,折抵的方式就是我们之前说的关于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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