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合同延期的赔偿问题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02 09:51:49 383 人看过

建筑工程合同延期,承包人的赔偿是,发包方和监理既然已经同意了工期索赔,说明延长工期是合理的,那么在工期延长的时间内引起的人工费、管理费、设备费、工程保险费等额外增加的费用当然应该由发包方承担,除非这些费用在合同中被认为是施工方的风险。

一、监理的职责和义务

1.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2.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

3.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和要求完工(交货,交图)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认真工作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4.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二、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工期索赔主要有两大处理原则:

一是不同类型工程拖期的处理原则。

工程拖期可以分为

'可原谅的拖期'和'不可原谅的拖期'。可原谅的拖期是由于非承包商原因造成的工程拖期,不可原谅的拖期一般是承包商的原因而造成的工程拖期。

二是共同延误下的工期索赔的处理原则。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工期拖期往往是两、三种原因同时发生(或相互作用)而形成的,也称'共同延误'。在这种情况下,要具体分析哪一种情况延误是有效的,应依据以下原则:

(1)先判断造成拖期的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确定'初始延误'者,它应对工程拖期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者不承担拖期责任。

(2)若初始延误者是业主,则在业主造成的延误期内,承包商既可得到工期延长,又可得到经济补偿。

(3)若初始延误者是客观原因,则在客观因素发生影响的时间段内,承包商可以得到工期延长,但很难得到费用补偿。

三、承包协议书要怎么写

承包协议书书写内容是,写清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信息、工程概况、工期、工程质量和验收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内容,然后双方签字,写上日期即可。承包协议范本发包方:承包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筑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定立本合同。

工程概况是,工程名称;发包文号;工程地点;工程内容;工程造价。工期是,承包方应按发包方要求的工期完成全部工作;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日历天。有下列情况之一,并经发包方签证,工期可以顺延:

1、因发包方原因影响开工;

2、不可抗力。非上述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工期竣工,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因此造成的发包方损失。

工程质量及验收,质量标准。承包方应按照施工图及说明、国家有关施工规范、验收规范和经发包方确认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承包方应对现场工人的操作、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措施的可靠性、安全性负完全责任,因承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质量事故、返工,其经济损失由承包方自负,因此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承包方必须接受发包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管理,及时办理质量检验手续。承包方应按国家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代表提供完整的过程检验资料。

工程款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过审计后付价款的95%,余款5%作为质量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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