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行政裁决的行政前行为审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31 16:15:37 400 人看过

人们普遍同意第二种观点。作为证据的审查实践遵循“不收费,不讲理由”的原则。法院审理行政审判案件,不能随意扩大审查范围。再者,对行政前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必然要付出难以承受的诉讼代价,这是不现实的。这不仅需要增加被告人,还需要有关被告人提供行政前行为的证据。例如,项目审批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用地许可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规划许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只有拆迁许可和补偿决定由拆迁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可以想象,许多行政主体作出的许多行政行为混杂在一起,法官很难完成如此庞大的庭审。在拆迁裁决案件中,行政前置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证据”,不按证据标准审查是不合理的。当然,如果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与部分行政行为前单独提起诉讼,也是允许的。由于行政前置行为的审理结果可能影响行政裁决案件的终审结果,法院应当先行审理行政前置行为案件,中止行政裁决案件的诉讼。拆迁补偿判决终结后撤销行政前行为的,法院只能通过再审程序予以救济。

对于第三种观点,认为与第一种观点没有质的区别,但审查的标准相对宽泛。这也违背了“不诉不诉”的原则,不能减轻诉讼负担。只要不存在“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以及其他明显侵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就可以作为认定行政决定合法性的有效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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