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财产保全的概念和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5 08:45:16 217 人看过

诉讼财产保全是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实施,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决定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于另一方当事人的原因,其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变卖、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当事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而采取的保护措施,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在必要时依职权作出裁定,限制被申请人在一定时期内对该项财产的支配、处分权。

诉讼财产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执行内容:案件必须有给付内容,属给付之诉;

2.具有必要性:必须是由于当事人一方的行为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的;

3.诉讼性:必须在诉讼过程中提出申请。

4.申请人提供担保,但是法院在必要时依职权裁定的除外。

财产保全担保

财产保全担保是申请人在申请财产保全时,向人民法院提供的保证对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担保。、

财产保全的具体程序

1.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在起诉之前向受诉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裁定保全后,申请人在15日以内不起诉的即裁定解除保全。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同时申请也可以在起诉以后申请。

2.担保。为了平等地保护当事双方的权利,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担保主要采用财物担保的形式,提供担保的财物数额应相当于请求保全的金额。也可以担保公司提供诉讼担保的形式,向法院提供担保。

3.裁定。人民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对诉前财产保全,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诉讼财产保全,情况紧急,也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一旦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对裁定的执行。

4.解除。财产保全措施解除的原因:

第一、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15日内未起诉的;

第二、被申请人依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

第三、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其撤回申请的;

第四、人民法院确认被申请人申请复议意见成立,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财产保全裁定的;

第五、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义务,财产保全已没有存在意义的。

此外,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一次冻结的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超过了6个月,而人民法院没有裁定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原冻结措施自动解除。

5.赔偿:如果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被申请人因财产被保全而遭受损失的,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保全的范围和财产保全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在实际操作程序中,财产保全限于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与本案有关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如何向诉讼担保公司办理担保手续?

担保申请人申请诉前或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的应有关诉讼担保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证明和资料:

1、申请人的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

2、如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根据不同情况应提交立案通知书,立案缴费收据、传票等;

3、财产保全标的物的权属证明材料,具体情况明细清单;

4、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法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财务报表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自然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暂住证明、家庭资产证明材料。

5、财产共有人(含夫妻共有财产所有人)应提供连带责任反担保,并提供相应的反担保证明材料。

6、案件的证据材料及法律依据材料。

7、诉讼担保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担保的责任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一般是指由此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办理财产保全担保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诉讼担保公司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当事人向法院提供的起诉书、证据材料和《财产保全担保申请书》等)。

(二)诉讼担保公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审查通过后,诉讼担保公司与申请人签定《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

(三)申请人按照《财产保全委托保证合同》的约定向诉讼担保公司交纳担保费及结果反馈保证金。

(四)诉讼担保公司为申请人向法院出具《财产保全担保函》。

(五)诉讼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解除后,担保程序结束。

财产保全的申请费用及其负担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二)申请保全措施;该办法第三章诉讼费用交纳标准的第十四条规定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二)申请保全措施的,根据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按照下列标准交纳: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该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该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的申请费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即申请人可以将有关财产保全申请费以及向诉讼担保公司缴纳的担保费可以列为诉讼请求,在胜诉时要求被申请人或者被告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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