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煽动他人制造虚假陈述涉及哪些法律问题
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主要民事赔偿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具体如下:
1.民事赔偿责任。投资人,如股东、公司等,因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差额损失、佣金损失、印花税损失及相应的利息损失。
2.行政责任。
(1)证券服务机构,如券商做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暂停或吊销营业执照,并处罚款。对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于警告、撤销证券从业资格,并处罚款。
(2)对发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义务人作虚假陈述的,责令改正,警告,并处罚款。
3.刑事责任。
按照《刑法》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活动做虚假陈述的,容易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或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经查处属实的,就要受到刑罚的处罚,如坐牢、罚款等。
因此,从事证券交易相关活动的人员,最好要实事求是,不要作虚假陈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责任。
二、虚假陈述如何认定
诉讼参加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
1.伪造、变造证据以证明其主张的;
2.在对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已履行举证义务后,仍虚构法律关系及相应事实进行抗辩的;
3.就案件事实的陈述前后不一、存在重大矛盾且无法作出合理说明的;
4.在主张己方权利时,隐瞒对方已履行部分或者全部义务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5.回避陈述自己参与事实的行为或者对自己知道及应当知道的事实,以“不知道”、“不清楚”、“不记得”等进行回答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6.对自己签名、盖章书证的真实性拒不发表意见,经审判人员就法律后果进行释明后仍拒不发表意见的;
7.对有其他充分证据相互印证真实性的书证仍申请鉴定阻碍诉讼的;
8.对已经掌握或者应当掌握的证据仍申请法院调查取证,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9.其他通过陈述、申请等方式阻碍民事诉讼活动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的。
三、虚假陈述的具体形态
1.虚假记载,即行为人故意披露不存在的事实,强调信息披露的不真实。
2.误导性陈述,即披露的信息不准确,诱使投资者作出错误判断并由此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
3.重大遗漏,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将应当披露的重大事项完全或部分予以披露,强调信息披露的不完整。
4.不正当披露,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规定的期限、方式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表现为信息披露的不及时、不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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