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劳动关系的方式如下:1,协商解决。通过协商方式自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应首先选择解决争议的途径。同时也是在解决争议过程中可以随时采用的。协商解决是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基础的,不愿协商或者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他方式。2,调解。是指双方当事人可以选择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的处理方式。这种调解实行自愿原则,具体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是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处理该争议,调解委员会才能受理该案件,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可以不经过调解而直接申请仲裁。此外,由于调解委员会主要是由企业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所以工会与企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不适合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当事人应直接申请仲裁。3,申请仲裁。若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双方达不成协议,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均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当事人也可以不经企业调解委员会处理而直接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因处理签订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缺乏法律依据,所以这类争议是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方面进行协调处理,不可以申请仲裁。除这种争议外,对其他争议而言,劳动争议仲裁时强制性的必经程序。也就是说,只要有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且符合受案条件,仲裁委员会即予受理,当事人如果要起诉到法院,必须先进过仲裁,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4,提起诉讼。当事人如果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不予受理仲裁决定或通知书,可以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目前法院是由民事审判庭依据民事诉讼程序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实行两申终申制。法院审判时处理劳动争议的最终程序。
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始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双方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补签劳动合同,补办相关手续。《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这里的“应当”指的是“必须”的意思。
第二,一方不同意维持劳动关系的,如属于劳动者不愿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应予解除,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被视为劳动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依法解除的情形,并且具备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条件,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用人单位或劳动者不具备签订劳动合同条件的,事实劳动关系应予解除,建议有关部门予以查处。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相应的赔偿。
(二)、双方曾签订过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而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所形成的事实劳动关系。
第一,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办理了终止手续但未续订劳动合同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如系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二,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原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14条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期满后,具备《劳动法》第二十条情形的。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此种情形下,这种事实劳动关系则被看作劳动合同关系,因而存在解除和终止的问题,如发生依法解除,只要符合《劳动法》所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就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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