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2:28 225 人看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下同)是全区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农村公路快速发展,但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入不足、养护质量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推进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区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农村公路管理职责

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一)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及农村公路养护相关政策和规定,审定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各行政公署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核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养护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路容、路貌整洁,培修路肩、边坡,涵洞清淤,整治边沟、保证道路畅通完好等工作;养护工程主要指:修补油面、病害路段处理及罩面等大中修工程。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和建制村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

(一)日常养护资金来源

1.将原来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交县级人民政府征收。所征收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如有节余,再用于建设。按照“多予少取”的原则,尽可能按低的标准征收,不增加农民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交通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制定。

2.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不能满足日常养护需要的,应在县级财政预算支出中适当予以安排,原则按新增财政收入的5%安排。

3.各地(州、市)财政预算支出中应安排部分资金重点用于平衡本地区财政困难县(市)日常养护资金,原则按新增财政收入的5%安排。

4.对财政特别困难的县,所在地(州、市)财政对其日常养护资金无法平衡的,经审核,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养护工程资金来源

养护工程费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实际,从汽车养路费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要克服资金困难,尽快使养护工程资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养护工程资金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拨付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再由其拨付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并负责资金的监管。

日常养护资金中的地(州、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资金及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根据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日常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农村公路养护宜采取群众养护和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可将相近项目捆绑招标,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作业,可实行干支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要确定自治区农村公路管养范围,制订养护标准,对养护成本进行测算,建立公路养护数据库,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各地、州、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改革方案,及时反映和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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