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意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8 20:22:28 225 人看过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村道,下同)是全区公路网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农村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改革开放以来,我区农村公路快速发展,但管理养护主体不明确、责任不落实,养护资金缺少稳定渠道、投入不足、养护质量不高等问题直接影响农村公路正常使用、行车安全和长远发展。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推进我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和养护,更好地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部署,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立符合我区农村实际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和正常使用,实现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正常化和规范化。

二、农村公路管理职责

农村公路原则上以县级人民政府为主负责管理养护工作。

(一)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订自治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及农村公路养护相关政策和规定,审定下达农村公路养护计划,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统筹安排和监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二)各州、市人民政府及各行政公署负责制订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审核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培训养护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养护计划执行情况和养护质量,指导、监督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县级人民政府是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养护工作。养护工作分为日常养护和养护工程。日常养护主要指:路容、路貌整洁,培修路肩、边坡,涵洞清淤,整治边沟、保证道路畅通完好等工作;养护工程主要指:修补油面、病害路段处理及罩面等大中修工程。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筹集和管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监督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按照批准的计划组织实施,组织养护工程的招投标和发包工作,对养护质量进行检查验收,负责公路路政管理,组织协调乡镇人民政府及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

(四)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有关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保护以及养护资金筹措等方面的具体职责,由县级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经济条件较好的乡镇和建制村要积极组织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筹集及使用管理

(一)日常养护资金来源

1.将原来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交县级人民政府征收。所征收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上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如有节余,再用于建设。按照“多予少取”的原则,尽可能按低的标准征收,不增加农民负担,具体办法和标准由自治区交通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制定。

2.县级人民政府征收的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不能满足日常养护需要的,应在县级财政预算支出中适当予以安排,原则按新增财政收入的5%安排。

3.各地(州、市)财政预算支出中应安排部分资金重点用于平衡本地区财政困难县(市)日常养护资金,原则按新增财政收入的5%安排。

4.对财政特别困难的县,所在地(州、市)财政对其日常养护资金无法平衡的,经审核,由自治区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二)养护工程资金来源

养护工程费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各地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工作实际,从汽车养路费中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农村公路大、中修工程。要克服资金困难,尽快使养护工程资金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三)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养护工程资金由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农村公路养护工程计划拨付各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再由其拨付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并负责资金的监管。

日常养护资金中的地(州、市)、县两级财政预算资金及拖拉机、摩托车、机三轮养路费由相应的财政部门根据地、州、市交通主管部门编制的日常养护计划拨付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养护计划用于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养护。

农村公路养护资金须专款专用,接受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管。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四、推进公路养护市场化

农村公路养护宜采取群众养护和专业化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农村公路养护工程采取向社会招投标的方式,可将相近项目捆绑招标,择优选定养护作业单位。对等级较低、自然条件特殊等难以通过市场化运作的养护工程及日常养护作业,可实行干支搭配,建设、改造和养护一体化招标,也可以采取个人(农户)分段承包等灵活多样的方式进行养护。

五、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

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要确定自治区农村公路管养范围,制订养护标准,对养护成本进行测算,建立公路养护数据库,制订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制度、技术规范、养护定额、质量评定标准和验收标准。各地、州、市、县(市)交通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数据库,制订具体的管理制度和办法。

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改革方案,及时反映和解决改革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二十九日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1日 20: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市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五月九日关于乡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乡村公路的管理和养护,确保公路完好畅通,更好地服务于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坚持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并重的原则,明确各级政府对乡村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强化各级交通主管部门的管理养护职能,建立健全以政府投入为主稳定的养护资金渠道,加快公路养护市场化进程,促进乡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2023-06-08
    121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新政办〔2001〕94号文有关内容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2001年10月6日,国务院第319号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废止2000年底以前发布的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319号令,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并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280号)精神,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将2001年6月1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等问题的意见》(新政发〔2001〕94号)第一条第一款“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按其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标准工资(岗位或职务工资
    2023-08-17
    41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博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博州政办发(2008)47号发布日期:2008-5-5执行日期:2008-5-5各县市人民政府,阿拉山口口岸管委会,赛里木管委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州烟草专卖分局拟定的《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二○○八年五月五日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莫合烟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名晾晒烟名录》,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本暂行办法所称莫合烟是指种植的莫合烟烟杆(包括其他烟杆)、烟叶制成的末、粒状产品,莫合烟加工设备是指用于烟杆切片、粉碎的机械以及用于成品筛制、烘炒的工具。第三条莫合烟属于烟草专卖品,实行专卖管理制度。第四条烟叶种植应当根据计划部门下达的种植计划,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对非法种植、收购的莫合
    2023-06-07
    200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文号:伊州政办发[2007]43号自治州直属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霍尔果斯、都拉塔口岸管委会:《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七年三月十四日自治州食品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新政发(2005)2号)精神,切实加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有效防止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州人民政府办公厅《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食品安全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试行)》(伊州政办(2006)121号)和《关于转发加强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伊州政办发(2007)16号)要求,结合州直食品安全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食品安全责任制考核实行层级考核和奖惩的
    2023-06-07
    346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当前市场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乌政办[2007]322号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今年以来,受全球粮食减产的影响,国际市场粮价出现较大幅度上涨,从而带动国内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等副食品价格的上涨,引起了全社会普遍关注。为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维护我市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政府提价措施的出台,审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按照自治区发改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门加强价格调控保障市场供应的通知》(新发改电〔2007〕34号)要求,努力保持价格水平的基本稳定,今年底到明年初原则上不得出台除促进节能环保外的新的政府调价措施,凡是直接推动指数上涨的调价一律放到指数平稳后出台。同时,审慎采取价格干预措施。未列入定价目录的商品和服务价格,均应由市场调节,正常情况下政府不应直接干预。遇
    2023-06-07
    97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公路运输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征收标准第三章缴费办法第四章管理和使用第五章费收报解与票据管理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财政部(86)交公路字633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财政厅新交财字(87)123号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厅新交政法字(1994)546号《关于对我区交通规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决定》,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新政函(1995)41号《关于做好我区交通规费征管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为搞好公路运输行业管理,收好、用好、管好公路运输管理费(以下简称运管费),按照"加强领导、集中管理、一家征费、收支分开、方便车主、提高效益"的原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凡从事营业性公路客货运输(含跨国涉外运输)的车辆、汽车维修、搬运装卸、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军队车辆改变使用性质参加地方营业性运输发生营业收入的均应缴纳运管费。第三条自治区交通厅是征收运管费的
    2023-06-08
    217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的通知
    发布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新政办发[2005]73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ぉ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由于人事变动和工作需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自治区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员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委员会成员名单通知如下:主任:张庆黎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副主任:雷以亮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尼加提·马合木提自治区人事厅厅长吴进自治区人事厅副厅长邵丽青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部务委员、人才办主任、干部三处处长石占堂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纪检组长张春学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委员:刘克勤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米吉提·扎克尔自治区监察厅副厅长瓦哈甫·阿不都热依木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吐尔逊·曼苏木自治区司法厅副厅长林永泽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王立坪自治区总工会副主席潘宏文自治区人事厅纪检组长宋振亚自治区教育工委副书记刘相林自治区
    2023-04-22
    478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细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有住宅售后的维修养护管理,确保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根据建设部《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含集体所有制)单位,实行住房制度改革向个人出售的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和养护管理。第三条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和本细则,对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第四条本细则所称住宅的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是指户门以内的部位和设备,包括水、电、气户表以内的管线和自用阳台。住宅的共用部位,是指房屋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屋面、屋顶、梁、柱、内外墙体和基础等)、走廊、通道、垃圾道、烟囱、门厅、楼内自行车存车库等;共用设备是指共用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主管线、落水管、共用天线、共用照明、高压水泵房、供暖锅炉房、消防设施和电梯等。第五条公有住宅出售后,住宅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
    2023-04-22
    473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代理签证业务实施方案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代理签证业务的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吉尔吉斯共和国派员在乌鲁木齐办理签证业务,有利于缓解办理赴吉尔吉斯共和国签证难的问题,有利于我区与吉尔吉斯共和国的人员交往和促进中吉经贸发展。各有关单位和部门要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为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签证人员开展签证业务提供必要的方便。同时要依法加强管理,维护我国的主权和利益。要教育申办赴吉签证人员遵守外事纪律,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确保申办赴吉签证业务正常开展。二00四年十一月四日关于吉尔吉斯共和国驻乌鲁木齐民航办事处代理签证业务的实施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同吉尔吉斯共和国(以下简称“吉国”)外交部于2004年3月29日以换文方式达成协议,同意吉国外交部向吉尔吉斯航空公司驻乌鲁木
    2023-06-08
    400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团建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新疆建工集团,自治区有关厅、局(公司):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劳务用工管理,维护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确保建筑劳务人员的利益不受侵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筑劳务企业必须是成建制的,外省建筑劳务企业进疆必须到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并接受其监督管理。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外省建筑劳务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全区建筑劳务用工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施工承包企业使用建筑劳务工,应在每年年底前,将下一年度的劳动用工计划,(包括用工数量、招用地点等)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需要跨省、跨地区招用的,须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有关手续。三、建筑劳务企业必须在2002年6月30日前到所在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023-04-22
    52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已经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二00四年七月二十八日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二)制定全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规划、实施意见和具体办法;(三)指导和督促检查各地州市、各部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四)向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措施、意见和建议,研究协调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五)完成自治区
    2023-04-22
    419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最低工资的规定,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决定对我区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一)月最低工资标准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两种形式。一是不含劳动者个人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费用(以下简称“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9个档次,即560元/月、520元/月、480元/月、440元/月、420元/月、400元/月、380元/月、360元/月、340元/月。二是含“三险一金”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也分为9个档次,即670元/月、620元/月、580元/月、550元/月、520元/月、500元/月、480元/月、460元/月、440元/月(各地标准详见附件1)。(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分为5个档
    2023-06-09
    58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的通知
    发文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新政办发[2002]137号发布日期:2002-10-14执行日期:2002-10-14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自治区所有事业单位均已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由单位和个人按国家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几年来,各地、各部门在事业单位参加失业保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相当一部分事业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的问题。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区失业保险制度,促进企事业单位改革和发展,现就我区事业单位失业保险费缴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2002年起,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办法,将事业单位所需失业保险费列入当年预算。二、事业单位欠缴失业保险费应由单位承担的资金,由其单位与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从2003年开
    2023-06-07
    107人看过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通知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财政部《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1999〕50号)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加大对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是当前经济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工作的领导,从多方面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在计划、资金的安排时,要建立项目负责人制度,对专项资金实行责任制。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法规,控制建设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滞留、挤占、截留、挪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或因工作失职造成资金严重损失与浪费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关于加强管理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基字〔一九九九〕五十号中华人
    2023-06-10
    206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交通违章处理材料有哪些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6-24
      1、车辆行驶证原件或复印件; 2、车辆驾驶人驾驶证原件; 3、车辆驾驶人身份证原件; 4、现金和银行卡。 交通违章定义:交通违章是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交通违章的违反可能给社会、团体、企业、学校以及其他组织带来不便,对社会的管理带来很多不确定因素。 凡是车辆、行人违反交通管理规章制度和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及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公安机关批准随意占用道路摆摊设点、停放车辆、堆物作业、搭棚盖房,以及进行集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草原法办法的第3条
      山东在线咨询 2022-09-25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的管理,将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发展生态畜牧业,逐步推行草原生态补偿机制,采取综合措施保持草畜平衡,促进草原的可持续利用。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吗?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1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邮政条例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邮政企业以及代办邮政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拒绝办理依法应当办理的邮政业务; (二)盗窃、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宅基地管理办法都有什么规定?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7-31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监督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兵团)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依照土地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尘肺病防治条例实施办法第8条新规是怎样的?
      重庆在线咨询 2022-09-14
      新建、改建、扩建、续建有粉尘作业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工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实行“三同时”的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