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量刑标准
集资诈骗数额巨大的定罪量刑:应当处5年以上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诈骗罪量刑幅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
1.构成诈骗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可以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三、集资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集资诈骗罪的追诉标准是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这主要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所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是指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募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诈骗方法”,是指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等手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其行为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
(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
(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
对于实施上述非法集资的行为之一,数额达到10万元以上的,公安机关就应当立案侦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一百九十二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n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中数额巨大应该怎么认定
138人看过
-
标准数额巨大的诈骗罪
265人看过
-
量刑标准与特别巨大数额诈骗罪的关系
157人看过
-
数额巨大的货款诈骗罪标准
470人看过
-
诈骗罪量刑标准:如何考虑数额巨大的影响
105人看过
-
集资诈骗罪的量刑准则中何为数额较大?
81人看过
-
数额巨大的集资诈骗罪量刑标准是多少西藏在线咨询 2023-09-02个人集资诈骗罪数额巨大量刑是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
集资诈骗罪诈骗的数额有多少量巨大的台湾在线咨询 2023-07-16根据《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个人集资诈骗20万元以上,单位在50万元以上的,便可认定为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在100万元以上,单位在250万元以上的,则可认定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
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nn(过高) , 数额巨大的标准下, 数额巨大是指重庆在线咨询 2023-02-13你好诈骗罪量刑参考标准【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诈骗不足4000元的,为罚金刑;4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的,为管制刑;5000元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167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1万元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二)有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三年以上
-
集资诈骗罪认定标准数额巨大判多少年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1-11-0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可以对犯罪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诈骗罪的量刑标准数额巨大, 数额巨大, 数目是多少, 自首可以缓刑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02-25涉嫌诈骗犯罪,数额巨大,可以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可以申请缓刑,具体量刑看情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二○一一年三月一日为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