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一种变通的执行方法,适用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可以暂时不关押在监狱、拘役所等场所。在交付执行前,由法院或监狱管理机关决定是否监外执行,而被关押在监狱的罪犯则需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关批准。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需要具有法律规定的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会导致社会危害等特殊情况,不是适宜监狱、拘役所等场所执行刑罚,暂时采取不予关押的一种变通的执行方法。在交付执行前,对于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监外执行;在交付执行后被关押在监狱的罪犯,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关批准监外执行;被关押在看守所的罪犯,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监外执行的程序有什么
监外执行的适用程序如下:
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
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
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
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
精神病人如果符合条件的话,那么是可以申请监外执行的。
监外执行需要满足犯罪分子有严重疾病的情形,或者是犯罪分子是属于正在哺乳期的妇女。
并且如果犯罪分子生活严重不能自理的,那么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考虑是否进行监外执行。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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