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一案不两立合理吗?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1-16 15:47:01 273 人看过

一、刑事案件一案不两立合理吗

不合理,一案不两立是属于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不是属于刑事案件,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所谓“一事不再理”原则是一项重要的诉讼制度,也是各国诉讼法所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基本原则,“一事不再理”,其基本内涵就是对于同一个案件,或者说双方当事人之间所讼争的同一个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得就此提起两次诉讼,对于法院来说,对于双方当事人所讼争的法律关系已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不得重复作出判决。

二、刑事案件需要多久能开庭审理

法院开庭审理的时间一般为二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一般刑事案由检察院移送法院,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移送,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构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刑事诉讼遵循一事不再审原则,公安机构将刑事案件移交给检察院,检察院会在两个月内向法院起诉,但如果遇特殊的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法院审理公诉的刑事案件时,要在受理后二个月内宣判,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十节 侦查终结  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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