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7-17 11:11:18 354 人看过

一、一审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

刑事和解协议的履行效果如下:首先,对于达成和解的案件,法院应考虑减轻被告人的处罚;其次,如被告人符合非监禁刑适用标准,应当适用此类刑罚;第三,若即使判行法定最低刑仍显过重,可适当减轻处罚;最后,若综合全案情况,犯罪情节轻微无需判刑者,可免予刑事处罚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若部分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可据此对其从宽处理,但需确保全案量刑均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区别

针对赔偿责任问题,两者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索赔对象呈现出差别。

在民事赔偿案件中,提出索赔请求的一方并非总是国家机构,往往是受害人;

然而,在涉及到国家赔偿的情况下,行政责任通常由侵权责任人自身负责。

这种情况在民事领域并不常见,需要特别注意。

其次,在涉及国家赔偿的案例中,赔偿责任通常由国家政府机构代为承担,尽管国家本身也可以被看作是民事赔偿的一方,但其在民事领域的角色并非以公职身份出现,也并非因执行公务而成为赔偿责任的承担者。

在国家作为赔偿主体的情况下,具体的赔偿义务则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代表国家来履行。

值得注意的是,违法行使职权实施侵权行为的国家机关或实施侵权行为的工作人员所在的国家机关,才是国家赔偿法律关系中具体履行赔偿义务的主体(立法机关和国家军事机关除外)。

因此,国家赔偿主体与实际赔偿义务机关之间的关系,与民事赔偿中的情况有所不同,它们并不是完全一致的,而是存在着分离的现象。

关于赔偿范围和类型,国家赔偿的范围相对较小,一般来说,它比民事赔偿的范围要狭窄得多。

在《国家赔偿法》中,不仅明确规定了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的16种情形,同时在第五条和第十七条中,还列举了国家无需承担赔偿责任的9种情形。

此外,对于民事误判、轻罪重判以及公有公共设施损害等情况,国家同样不会进行赔偿。

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的类型包括行政赔偿、刑事赔偿以及部分非刑事司法赔偿三大类。

然而,国家损害赔偿的内容仅仅局限于直接损失与财产损失,并没有将间接损失与精神损失纳入其中,这与民法典中对后两种损失规定了适度赔偿的做法形成鲜明对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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