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辩护和辩护律师
辩护律师,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经人民法院指定,而担任辩护人的律师,其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理解刑事辩护的概念需要明确两点:
一是辩护律师的委托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人民法院指定进行法律援助的辩护律师的委托人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是指定的辩护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经济上的关系,其他方面是一样的。
二是注意辩护的起始时间: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2、刑事代理的概念
刑事代理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接受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参与诉讼,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活动。
理解刑事代理的概念需要明确两点:
一是委托人仅限于三类人(1)公诉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3)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二是刑事代理的起始时间与刑事辩护一样,都是公诉案件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自诉案件的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3、刑事辩护与刑事代理的区别
(1)权利产生的依据不同
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辩外,辩护人的辩护权与刑事代理人的代理权产生的根据不同。大的来说,辩护权产生于辩的一方,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院指定在形式属于例外);而代理权主要产生于诉的一方,即被害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附带民事诉讼属于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方也有权委托代理人。
(2)职责不同
辩护人的职责主要是对控诉进行反驳和辩解,目的是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而刑事诉讼代理人的职责控诉、揭露及证实犯罪,以及维护委托人的民事权益。
(3)权限与权利内容不同
辩护人权限与权利内容都由法律直接规定和赋予的,比如辩护律师的阅卷权、会见权及调查权等;而代理人则不同,其权限和权利内容,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都由委托人的授权来决定的。
(4)诉讼地位不同
虽然辩护人或代理人都不是刑事诉讼的主体,但辩护人依法享有独立履行辩护职责的权利,辩护人是以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而不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约束,因此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而代理人是接受特定诉讼参与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诉讼的,因此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代理人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的范围内,依被代理人的意志从事代理活动。
4、为刑事辩护正名——刑事辩护存在的正当性
律师制度是现代法治社会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是泊来品,时至今日,它与有着几千年的封建历史传统的中国社会并没有达到和谐的程度,“公权大于私权”、“权大于法”的观念仍然深深影响着人们。上至当权下至普通百姓对律师存在偏见和误解,特别是对于辩护律师,更是极端的认为“律师是替坏人说话、帮恶人开脱罪责”,公检法是正义的化身,而律师却是邪恶的代言人。这其实是对刑事辩护存在的正当性的无知、误解或有意歪曲。理论上,一般认为刑事辩护存在的正当性,最重要的根据是其价值论上的根据。
辩护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保障辩护权就是保障人权,辩护制度存在的价值就在于保障人权和防止国家刑罚权的滥用,这就是刑事辩护正当性的价值论基础。
西方学者认为,刑事法律要遏制的不是被追诉人,而是国家。因为,在一个和平的社会中,国家权力的暴力性最经常和最容易发作的地方就是刑事诉讼,它可以合法地剥夺公民的财产、自由乃至生命,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任何个人都弱者,一旦弱者的正当权利不到保障,不但是对弱者造成的伤害不可逆转,而且更重要的是将导致公权力的滥用,成为压制公民的合法手段,那么民主与法治的大堤压制将由此崩塌。因此,刑事法律首先要遏制的是国家,主要方法有二:一是通过罪刑法定来防止国家刑罚权的任意发动;二是建立刑事辩护制度,赋予个人对抗国家权力的法律手段,保障被追诉人的人权免受国家刑罚权的恣意侵害,促使国家刑罚权的正确行使。刑事辩护的正当性就在于:限制权力不等抵制权力,保障人权不等于放纵犯罪。
因此,律师的辩护行为虽然表面上是直接上体现为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但其结果却维护的是对整个公平正义的法律体系。正如培根在《论司法》中所言:“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的违法行为更严重。因为这些违法行为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可见相对公民的犯罪行为,不公正的国家司法行为的危害更大。刑事辩护无疑是防止水源污染的制度之一。在我国,辩护权是一项明文规定的宪法权利,这无疑也是刑事辩护正当性的一个注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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