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名普通的打工仔,在广东中山一家台资厂做工,已经三年了,我觉得工厂存在许多违反《劳动法》的问题,想就以下问题咨询一下:
1、公司规定每周上六天班,这与国家规定的双休日相违背,公司有这个权利吗?
2、员工加班工资是固定的,即不论是平常加班还是节假日加班均是一样的,对吗?
3、关于超时加班。现在工厂订单多,每个月员工的加班时间都是150小时以上(这个算法是按工厂的规定来算的,即星期六不算,星期天上了8小时的话就算上一天班,而不算加班8小时),比上班时间还长。员工们意见很大,但是没办法。
4、我本人公司给的是月薪,即固定工资,没有加班费。请问这样合理吗?我可以自行解除合同吗?
答:据我们了解,这位打工仔反映用人单位违反对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不仅在他所在台资企业中存在,在有些新开办的外资企业、乡镇企业、民营企业中也都不同程度地存在。
多数是由于这些企业的经营者对《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法规规定缺乏了解。但不能否认,也确实有个别企业资方经营者利用有较多廉价农民工谋职之机,设立苛刻的雇佣条规和管理规则,以罚款、解雇相威胁,逼迫招用的农民工长期超负荷、高强度工作,最大限度地榨取低成本劳动力的剩余价值,赚取高额利润。严重违反《劳动法》的规定,伤害了雇佣的农民工身体健康,侵犯了他们获得休息、休假的合法权利。因此,劳动保障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对新开设和新办外资、台资和乡镇、民营企业贯彻执行《劳动法》的普及宣传和教育。加大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劳动监察力度,纠正和查处个别资方经营者的违法行为。
通过这位打工仔的提问,我们也发现大多数外出打工的农民工对国家实行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规定仅是一知半解,难以正确地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识别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违法延长工作时间,剥夺劳动者休息权的行为,以致不知道如何依法维护自身的权益,只好听任资方经营者的盘剥,实在忍受不了也只能辞职而去。所以,加强对外出务工劳动者进行《劳动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知识教育、培训和普及宣传是劳动保障工作的一项重要而且紧迫的任务。
下面,我们仅对这位打工仔提出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作一些解答。
《劳动法》第四章专门对劳动者日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权作了明确规定,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作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确定,从1997年5月1日起用人单位一律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显然,这位打工仔所在的台资工厂,一个月加班时间却是150小时以上,已远远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可延长工作时间的最大限度。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延长工作时间应包括正常工作日的加点和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的加班。但正常工作的加点和休息日加班、法定节假日加班三种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并非是这家台资厂那样固定不变的。《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即正常工作日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这家台资厂方用日常工作日加点的加班工资支付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当然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由于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眼2000?演8号)的精神,休息日、法定节假日都不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20.92天和167.4小时之内。因此,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都必须是支付劳动者正常月(或日)工资之外,按不低于此规定折算标准的日工资或小时工资另行支付。
《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由于必须遵循既要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利,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也要保证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完成,确保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的原则,所以《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中只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而并非如这位打工仔所说的公司必须实行周双休日。但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也应保证职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一些企业还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向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这里需特别指出的一点是,根据现行的法律法规,无论在一个月中是否有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休息日和节假日加班的总数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36小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可以通过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约定内容,但所有约定内容都必须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限度内,也不允许一方将单方面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如果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样本持有异议,应该当面提出协商变更、修订,若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中有明显违法条款或约定,劳动者也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
这位打工仔最后问:我可以自行解除合同吗?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30日后,双方劳动合同即为解除。但我们认为,这只能是其自动放弃了追究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索要用人单位因违法行为对其造成的伤害及侵犯其合法休息权应支付的经济赔偿。同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将继续给仍在那里打工的劳动者造成伤害,而得不到惩处和纠正。是一种消极逃避的解决方式。劳动者应该依靠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这样才能使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侵害劳动者利益的不法行为得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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